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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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经费支出管理,规范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强化预算管理和财务控制,促进学院合法安全运行和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是指为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各项支出。学院经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勤俭节约原则科学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合理安排资金来源,按照批复预算落实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经费支出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一般业务经费和特定业务经费。特定业务经费指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业务经费,主要包括上级部门或外单位拨付给学院的财政专项、科研经费、教研经费、人才经费、社会服务经费以及其他各类专项经费。
第五条 经费支出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从严从简、勤俭办事、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原则。落实中央、省、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二)首办负责原则。谁经办、谁报销、谁负责。
(三)权责对等原则。谁分管、谁审批、谁负责。
(四)职能管理原则。按照职能部门分工,谁的项目谁负责,谁的项目谁分管,实行职能管理与监督。
(五)预算、项目、收入控制原则。先有预算、项目或收入来源,后有支出,原则上没有预算不得审批,特殊情况需书面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六)逐级审批及联签原则。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分级审批和联签审批,并执行审批回避制度。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系(院)部应严格按预算批复及分解指标使用经费,不同指标之间的经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系(院)部具体经办人(报销人)对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原始单据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必要性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审核本单位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对本单位预算控制及工作计划落实负责。签字即表明同意,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业务支出把关。签字即表明同意。
第十条 分管业务院领导对分管经济事项发生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监督,对分管工作制度有效实施及落实负责。签字即表明同意。
第十一条 财务处审核(初核、复核)人员负责对预算控制及执行情况审核并监督;对原始单据各项内容填列的完整性、金额填写的正确性、签批流程的合规性、原始单据的有效性、单据粘贴的规范性,以及是否符合学院规定的报销标准、付款信息是否正确等进行审核。签字即表明同意。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对学院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落实及监督负责。签字即表明同意。
第十三条 由于政策规定变化、学院审核标准发生变化等原因被退回的单据,各行为主体有按照要求更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审计部门可根据其专业判断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支出事项展开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院领导。
第四章 经费事前审批
第十五条 经费事前审批原则
经费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按照经费“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等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审批时应主要考量以下因素:经费支出是否有预算、是否超过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资金计划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业务需要、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等。
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须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须报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事前审批权限
(一)职能部门事前审批权限
金额(元) | 一般业务事前审批 |
5000以下 | 职能部门负责人 |
5000(含)以上 | 职能部门负责人 分管业务院领导 |
50000(含)以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100000(含)以上报党委会审批。 |
备注:职能部门指党政、教辅机构。
(二)系(院)部事前审批权限
1.系(院)部包干经费事前审批权限
金额(元) | 一般业务事前审批 |
5000以下 | 系(院)部负责人 |
5000(含)以上 | 系(院)部负责人 分管业务院领导 |
50000(含)以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100000(含)以上报党委会审批。 |
2.系(院)部从学院经费支出事前审批权限
金额(元) | 一般业务事前审批 |
5000以下 | 系(院)部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
5000(含)以上 | 系(院)部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分管业务院领导 |
50000(含)以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100000(含)以上报党委会审批。 |
(三)特定业务经费事前审批权限
金额(元) | 特定业务事前审批 |
不限 | 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院)部负责人 /工程项目负责人 |
50000(含)以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100000(含)以上报党委会审批。 已经签订合同的特定业务经费支出严格履行合同。 |
(四)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聊城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五)食堂报销流程按照食堂费用报销办法执行。
(六)凡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以下特定事项按单独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一)因公出国(境);
(二)公务接待;
(三)公务用车;
(四)参加培训、会议或外出调研等出差;
(五)举办会议或举办活动;
(六)加班餐;
(七)学生退费;
(八)其他特定事项。
第五章 报销审批
第十八条 报销程序
填制报销凭证→业务审批(审核)→财务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审批(核)权限
(一)职能部门报销审批(核)权限
金额(元) | 一般业务审批 | 财务审核 |
5000以下 | 职能部门负责人 | 财务审核人员 |
5000(含)-50000 | 财务审核人员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院领导 | |
50000(含)以上 | 财务审核人员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院领导 院长 |
(二)系(院)部报销审批(核)权限
金额(元) | 一般业务审批 | 财务审核 |
5000以下 | 系(院)部负责人 | 财务审核人员 |
5000(含)-50000 | 财务审核人员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院领导 | |
50000(含)以上 | 财务审核人员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院领导 院长 |
(三)特定业务经费报销审批(核)权限
1.非工程款支出报销审批(核)权限
金额(元) | 业务审批 | 业务审核 | 财务审核 |
5000以下 | 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院)部负责人 |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 财务审核人员 |
5000(含)-50000 |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归口部门分管院领导 | 财务审核人员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院领导 | |
50000(含)以上 | 财务审核人员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院领导 院长 |
备注:归口管理部门指教务处、后勤处、合作服务处、学生工作部、招生处、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
2.工程款支出报销审批(核)权限
金额(元) | 业务审批 | 财务审核 |
5000以下 | 工程项目负责人 | 财务审核人员 |
5000(含)-50000 | 工程项目负责人 分管工程项目的院领导 | 财务审核人员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院领导 |
50000(含)以上 | 财务审核人员 财务负责人 分管财务院领导 院长 |
财务处资金管理岗根据经批准的报销单据办理付款手续并签章,将银行回单等支付证明交会计核算岗记账。
第二十条 所有对校外单位的捐赠,需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研究批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在办理经费支出结算时,审查内容主要为:
(一)是否有预算;
(二)是否超过下达的预算控制数;
(三)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
(四)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五)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要求,要素填写是否准确;
(六)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七)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经费支出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项经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均应在上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的结算业务,各审批环节行为主体有权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结算时应提供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结算时提供的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均属于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要素及报销结算单据粘贴、填写的要求等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项经费支出除按照上级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情况外,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经济事项应根据实际内容如实填写,不得将应单项支出的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工资、社保等人员经费,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政策应该缴纳的税费、银行利息、手续费、办公电话费、折旧等,财务处可直接办理相应资金支付业务,并据实进行账务处理,院领导不再事前审批。
第二十八条 报销人一般应在原始单据出具的两个月内提交相关单据,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跨年度报销。凡有因本年预算经费没有及时报销而产生跨年报销的,从下年本部门预算经费中扣减。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报销时间,报销中每一审核流程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聊职院发〔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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