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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

聊城市水利局组织对《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聊政办发〔2000〕8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27日。公示期间如对《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修改内容有意见或建议,请将具体意见以邮件方式向市水利局反映。

联系电话:0635-8344589

电子信箱:lcwsgqbgs@lc.shandong.cn

聊城市水利局

2020年10月29日


《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位山灌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保障灌区的正常运行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灌区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灌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等活动。

第三条 市位山灌区管理处、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排灌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灌区专管机构。 灌区专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二)建立健全灌区专管机构和各级群管组织,推行各种形式的管理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加强工程设施的检查监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保护灌区内水利工程设施,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灌区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四)编制和执行灌区的用水和配水计划,负责灌区水量调度、供水计量,协调用水矛盾,加强供用水监管;

(五)指导灌区用水单位科学用水、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综合利用水资源,开展灌溉技术革新,推广先进科技成果;

(六)组织水费收缴,健全财务制度,依法搞好经营管理;

(七)做好灌区输沉沙区综合治理和沿渠堤防绿化,改善灌区生态环境;

(八)加强灌区信息化建设,提高智慧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灌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灌区专管机构的职能,使灌区管理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

灌区所属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用地属国有资产,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监督市、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灌区专管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  灌区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灌区工程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分级建管。市位山灌区管理处负责灌区跨县(市区)骨干输水工程的建设、运行与管理;跨乡(镇)的工程由受益县(市区)专管机构负责建设、运行与管理;乡(镇)以下工程分别由受益乡、村管理。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依法投资灌区建设。

第六条 灌区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基建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灌区工程有明确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干、支渠为渠堤外坡脚外(无堤渠为渠口外)2至4米;

(二)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排灌站等工程为边线以外10至50米。

第八条 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立标发证明确权属,并行文印发至有关单位。灌区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灌区专管机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在灌区管理的工程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提、引水设施;

(二)爆破、采矿、取土、堆放料物、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

(三)乱倒垃圾、乱搭乱建、乱占乱种、乱采乱挖;

(四)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

(五)在渠道内炸鱼、电鱼、药鱼、设置阻水鱼具;

(六)侵占、盗窃或损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通讯设施,信息化设施设备,水文观测设施,界桩标志等;

(七)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和雨后行驶各类机动车辆;

(九)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

第十条 在灌区管理的工程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或废除水利工程,必须符合渠堤引水、输水、排水和渠系建筑物安全等要求并服从灌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或废除工程必须向相应专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实施。安排施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及方案严格实施,灌区专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灌区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渠道、涵闸及排灌站等各类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15—1OO米安全保护范围。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矿、取土等活动。

第十三条 渠堤、渠系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作公路桥使用的,必须符合渠堤引水、输水、排水和渠系建筑物安全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兼作公路的渠堤、渠系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的维护费用,由交通部门按规定拨付给灌区专管机构。

第十四条 灌区渠堤上的林木是为保护堤防水土、改善生态环境和输水抢险栽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栽植。确需砍伐或更新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对渠道和建筑物,要做好岁修、清淤疏浚等养护维修工作,对工程设施定期检查观测,搞好记录,建档立卡。

第十六条 沉沙池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必须报市位山灌区管理处审查同意并经市水利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沉沙池运行、功能发挥和危害池区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七条 骨干渠道、沉沙池等工程两岸有弃土任务的,灌区专管机构应当按照灌区发展规划,合理划定迁占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修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擅自种植树木和农作物。已经形成的立即无偿清除。

第十八条 渠道、沉沙池等清淤弃土或工程施工占压农田及其附着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村(队)管理的田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村(队)合理分摊用工和维修费用,并组织施工。

第三章 灌区供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灌区专管机构要根据水源、降水、工程条件、土壤墒情、作物需水等情况,做好供需水量预测和优化配水方案。

第二十一条 灌区供用水严格执行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灌区专管机构要统筹兼顾范围内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科学合理调配供水,加强供用水监督管理,促进高效、节约、均衡用水。

第二十二条 灌区年度计划内的水量调配,由各级相应灌区专管机构组织实施:市位山灌区管理处负责跨县骨干工程的供水分配调度管理工作;县(市区)排灌处(农发办)负责支渠及以下工程的供水分配调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灌区实行计划供水。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水单位向灌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用水申请;

(二)灌区管理机构根据用水单位的申请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灌区管理机构与用水单位根据批准的供水计划,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年度供水计划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用水实行逐级申请制度,经上级批准后方可用水,并由有关调水执行单位负责落实。引供水期间,灌区管理人员要深入用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全面掌握供用水情况,及时解决用水矛盾,确保用水协议和用水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每次灌溉和其它用水结束后,灌区专管机构要及时对用水单位的实用水量、灌溉面积、灌溉效益等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六条 灌区专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量测水设施设备和观测设施,做好水量、水情、水质、含沙量、墒情等监测分析工作,为优化配置水资源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灌区应当推行节水灌溉,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规定,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研究推广渠道衬砌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章 灌区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灌区实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灌区农业用水实行分级计量供水、按量收费。市对各县(市区)供水以骨干渠道分水口为计量点;县对乡供水以支渠分水口为计量点。灌区专管机构要完善计量设施,逐步缩小计量收费单位,逐步达到“计量到户、按方收费”。

第三十条 灌区农业水价依据供水成本实行上下游差价、分级分成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政策。水行政部门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实现市、县(市区)两级农业用水计量水价达到供水成本,保障灌区良性运行。

第三十一条 农业用水费用主要包括市县两级工程供水水费、池区补助粮折款、清淤费等,实行政府下达计收任务、逐级收取、分成上交的征收办法。灌区专管机构应将年度计收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政府审批。

市级水费中包括池区扶助金,是为输沉沙区专门设立的专项扶持性资金,用于引水渠、沉沙池清淤弃土高地的开发治理,改善生产条件等,数额按市级水费征收额的6%提取。扶助金由市位山灌区管理处统一调剂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工业、水库等非农业用水按上级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价格和实际用水量收缴。跨省跨流域调水水费,按签订的供水协议价格和实际用水量收缴。

第三十三条 水费是维持灌区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生产性资金。灌区用水户必须按规定足额交纳供水费用。对限期内仍不能足额上交者,灌区专管机构有权限制或停止供水,并可按拖欠数额每天加处1‰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灌区专管机构必须依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管机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巳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承包等形式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的工程其水费计收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十六条 对灌区确权范围内的堤防土地,可面向社会实行有偿承包租赁,以栽植兼具经济与生态价值的林木为主,并依法签订合同,收益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成,灌区收益部分用于工程管理。

第五章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灌区专管机构进行水政执法。

第三十八条 灌区专管机构应当健全完善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九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严格规范执法。

第四十条 引黄灌区派出所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河湖渠水事秩序工作而设立的专业派出所,应全面参与灌区范围内治安、水事巡查工作以及水政违法行为的查处。执法范围包括:渠堤防安全、工程设施设备等各类国有资产的保护,供水调度秩序维护,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工程建设安全环境及秩序保障,灌区管理机构及派出单位工作秩序、人员财产安全保障,扫黑除恶以及其他涉及灌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等。

灌区专管机构应加强同引黄灌区派出所沟通协作,建立水政与公安联合执法运行机制,加强执行巡查和违法行为查处,维护灌区正常运行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貌,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罚金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灌区专管机构实施。妨碍、阻挠灌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管理人员违反管理制度,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其他引黄灌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28日市政府颁布的《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位山灌区是全国第五大灌区、黄河第二大灌区、山东省最大的灌区,长期以来为聊城乃至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水源支撑、发挥了基础保障作用。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以及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灌区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水利部也提出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持续推进水利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群众对水利工作也从原来满足于灌溉、饮水、防灾等基本需求转变为迫切向往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良好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的高层次需求。这些都为灌区今后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要求。

2016年以来,位山灌区准确把握水利工作新形势、新矛盾、新要求,确立了“建设全国一流的现代化新型生态灌区”的奋斗目标,通过推进引黄供水服务提升、工程现代化升级改造、生态美丽灌区建设、智慧灌区建设、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开启了高质量发展进程。这其中,市政府印发的《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聊政办发﹝2000﹞85号)为保障灌区依法治水管水兴水、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推进灌区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政策保障。但该办法已运行20年,受限于当时理念、思想、条件等客观限制,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灌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进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在灌区职能综合发挥、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等方面所需要的管理保障实际,急需修订完善。

这一办法的修改完善将进一步推进位山灌区管理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推动灌区更好更高质量的改革发展,从而保障灌区今后长时期在聊城乃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出更加坚实的水源支撑和基础设施作用。


截至11月27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