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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全市再生水利用,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改善本市水生态环境水平,市水利局牵头起草了《聊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6月17日,公示期间如对《聊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东昌东路48号 聊城市水利局水资源科(邮编:252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cssljszyk@lc.shandong.cn标明《聊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8219016


聊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改善本市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设施,包括再生水厂、加压泵站、输配管网、计量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本办法所称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再生水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设施的建设、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组织编制本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当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再生水利用规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再生水利用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实现管网建设的系统性。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及再生水用户参与再生水利用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公共再生水设施建设,应当接受再生水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主管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实查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不符合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竣工查验合格证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规定应当利用再生水的,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当配置“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当采用识别色,并配置“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当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性标识。

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取水口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标示“再生水不得饮用”字样。

第十一条  在公共再生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公共再生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或者铺设其他管线与公共再生水设施发生重叠、交叉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再生水管理单位的意见,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公共再生水设施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对再生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重建、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新建、改(扩)建的污水处理厂;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

(三)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

(四)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

第十三条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或者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含小区内绿化浇灌等)、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第十四条  应当使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对计划用水户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按照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项目,不予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第十五条  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再生水水费。建立健全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确定。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再生水用水量以结算水表计量为准。 

第十六条  再生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和再生水水质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再生水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公共再生水管理单位负责;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其产权人负责,也可以委托公共再生水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再生水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再生水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加强对再生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管理,建立相关台账,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确保再生水水质符合有关标准;

(四)做好其他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再生水厂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停止再生水的供应。因再生水输配管网或者再生水厂相关设施、设备检修维护等原因确需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及时向再生水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相关用户。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将再生水与自来水供水管网连接;

(二)损毁、破坏、占压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四)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五)未经城市再生水管理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六)其他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和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促进全市再生水利用,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改善本市水生态环境水平,提高我市水资源保障能力,市水利局牵头起草了《聊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聊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是缓解我市水资源短缺的制度需要。据统计,聊城市年平均降水量562.8毫米,全市水资源总量11.86亿立方米。亩均当地水资源占有量148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199立方米,不足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十分之一,属水资源危机地区。2022年省下达我市非常规水最低利用量为7500万立方米。全市共有污水处理厂23座,处理能力达到111.2万立方米/日,2022年实际处理量达2.8亿立方米,再生水使用量达8670万立方米,占全年污水处理总量不到三分之一。其中,工业使用5386万立方米,占全市再生水使用总量65.4%,占全市工业用水量29.8%,我市再生水使用还有很大挖潜空间。再生水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合理利用再生水资源,对于我市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着更为现实的、重大的意义。结合我市水资源现状,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我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障我市再生水利用的高效、集约、规范利用。

(二)制定《聊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是优化我市水资源配置,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国家反复强调“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根据《聊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到2025年全市总需水量为22亿立方米,缺水量为1.9亿方,到2035年需水量为23.3亿立方米,缺水量为0.64亿立方米。作为水资源极度短缺地区,我市水资源总量就那么多,要分到这么多需要用水的方面,唯一的办法只有开源节流。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农业节水项目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农业用水效率大幅提升,大力开展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工厂、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市作为水资源短缺地区,仅仅依靠节水并不能满足全部需求。只有进一步实施开源,增加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才能破解我市水资源刚性约束。通过本次办法制定和今后的执行,我市再生水利用将更加理顺,用水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理顺,进而推动我市更好地步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高质量发展轨道。

(三)制定《聊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的需要。2021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2022年2月15日,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2023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都再生水利用提出要求,明确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制定《聊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通过地方性法规规范黄河水资源的管理、利用,是落实国家战略和规划精神、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

项目选题确定后,聊城市水利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市水利局水资源科牵头负责,局有关单位、科室密切配合,组成了办法起草工作专班。随即通过召开会议、座谈交流、现场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了立法调研。经过前期调研,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起草小组反复论证修改,形成《聊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文本。

三、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在《办法》(草案)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黄河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等制定,同时参考了《沈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秦皇岛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等。

四、重点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重点内容是:

(一)明确再生水的利用原则和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国家规划纲要规定的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和“四水四定”原则,《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再生水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设施的建设、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二)再生水设施建设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再生水利用设施要“三同时”。公共再生水设施建设,应当接受再生水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主管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实查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不符合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竣工查验合格证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规定应当利用再生水的,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八条、第九条)

(三)明确应当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办法》明确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或者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城市绿化(含小区内绿化浇灌等)、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对计划用水户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按照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项目,不予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第十三条、十四条)

(四)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行为。《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自来水供水管网连接;损毁、破坏、占压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未经城市再生水管理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等行为。(第二十一条)


截止征求意见结束日期,本单位未收到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