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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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9
聊城市人民政府

专家解读:《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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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9 10:39:50

  

聊城市政协常委、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刘伟

《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适应我市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规范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可以提高我市市场主体登记效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该细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

一、明确目的与法律主体

明确本细则旨在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本细则适用于各类营利性市场主体。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及申请人责任。登记机关为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开展住所登记工作。

二、住所要求与经营规范

经营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规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应合规,履行安全等义务,不符合条件住所要依法处理。场所应符合多方面规划、管理规定,特定建筑不得作住所,市场主体违规应承担责任。住所应真实、合法、有效、安全,具备经营条件,部分情况除外。电商平台内自然人经营者可依规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住所经营需许可的应先取得许可,住所变更应按程序申请,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

三、住所登记程序

固定场所登记地址应填写详细准确,无门牌的应加注方位距离。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简化审查程序,申请人承诺多方面情况并担责。县(区)等管理房屋信息建库,登记机关归集信息,使用库中房屋登记可免于提交证明文件,鼓励房屋权利人入库。申报信息包括地址、用途、所有权人等多方面内容。多种情况不适用申报承诺制,需提供合法使用证明,住宅作为住所需全体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不同房屋使用情况提交不同证明材料,转租等需权利人同意。无法提交不动产权证的特殊房屋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无法提交规定材料的可由相关单位出具。以住宅共有场所作为住所按《民法典》规定提交材料且符合规划用途。涉及前置审批的,凭许可文件上住所信息直接登记,无需常规证明文件。

四、“一址多照”与“一照多址”

特定地址可实行“一址多照” 登记(特殊行业除外),登记机关进行标注,适用不同制度的市场主体按相应规定提交材料。企业等增设非前置许可经营场所可备案“一照多址”,免于办分支机构登记,登记机关标注展示信息,市场主体在备案场所展示相关执照。

五、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部门应依职责进行管理,多部门对特定情况依法管理。行政审批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审管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多种住所问题。申请人虚假登记应依法处理,虚假承诺责任由市场主体承担。民事争议应依法解决,住所属地管理,各县(区)等负责组织实施监管。各单位应通过平台及时交换共享住所登记等多方面信息。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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