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聊城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聊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起草《聊城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csczjqiyeke@lc.shandong.cn
2.通信地址:聊城市东昌西路119号聊城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0635)868110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5日。
附件:聊城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年3月5日
聊城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聊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以单独出资或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聚焦服务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政策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第四条 按照支持方向和投资领域,聊城市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一)产业投资类基金主要围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造业强市、质量强市、科技强市等重大战略,重点投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产业集群优势项目等,加快聊城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二)创业投资类基金主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重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中早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推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为政府投资基金牵头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牵头起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委托市级国有平台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管理运营;负责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安排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并拨付出资;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参股基金绩效抽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及本市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根据产业布局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和评估;根据各自职责牵头做好主管领域内的重点项目储备,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本行业领域基金项目投资申请,加强本行业国家级、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对接,积极争取并落实上级资金。
(三)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市政府投资基金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基金管理各项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督,积极开展基金风险监测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 聊城市财信新动能基金管理公司是聊城市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专司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基金投资运作的制度体系,选聘高水平团队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退出、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自评;对基金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政策评估等工作,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和参股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基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政府出资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结合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运营情况科学编制。
政府出资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年度出资计划,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投资进展、结余资金、绩效管理等情况合理安排预算。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年度预算、投资进度及实际用款需要,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结合基金投资进度、资金结余等情况,对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后,做好资金安排工作。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实行分级管理体制,严控县级政府新设基金,确需设立的,应提报市级政府审批。严控基金层级和对单个企业(项目)投资占比,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新设政府投资基金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布局需要,市财政局对基金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后,形成基金设立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域内新设立基金应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
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支持、接续投资。
第十条 基金设立方案应细化明确基金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投资领域、存续期限、出资结构、投资方式、投资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选择方式、管理费计提标准、收益分配和让利原则、退出条件和方式、风险防控措施等关键要素。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建立科学的基金投资架构,投资基金设立后,一般按照设立子基金或直投方式进行投资。
投资项目可由县级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主体等提出申请,基金出资总金额1亿元(含)以上的,经市级基金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结合财政承受能力等评估论证后报市政府研究;基金出资总金额1亿元以内的,由市级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初审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认缴比例同步实缴出资。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根据不同类型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产业投资类基金,应突出支持重点,适当降低政府出资比例,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聚焦支持重点产业关键环节和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生命周期特点灵活设置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产业投资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创业投资类基金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基金投资项目处于上市辅导过程中或上市禁售期的,可视情适当放宽存续期限制。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应通过市场化方式择优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完备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备符合要求,与基金管理运作相适应的专业化水平、募资投资能力、管理运作经验和投资经营业绩,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赋能服务。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中,鼓励引入第三方专家进行投资决策论证。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不参与具体项目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基金管理人要强化对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尽职调查责任,优化投资项目选择机制,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以支持产业发展为目的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基金管理人应对子基金投资方向、合规运营、财务状况等情况实施监督,强化尽职调查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应结合基金的类别、规模、政府出资比例、投向、管理贡献度等因素,科学论证、合理确定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应结合投资期和退出期不同阶段实行差异化管理,基金投资期管理费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提基数,退出期应以未退出原始投资成本为计提基数并适当降低管理费计提标准,基金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市级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投后管理工作,投后管理内容包括投资协议执行、投资进展跟踪、投资效果评价、投资风险防控等。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市级基金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报送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市级基金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报告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定期向出资人报送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年度结束后及时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和创投项目发生重大违约、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等事项,市级基金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重大处理意见应报市政府研究。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协议)中约定基金退出条件, 以及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提前退出的情形.章程(协议)未对退出作出约定, 且按国有资本管理有关规定须进场交易的, 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条 基金存续期满前达到退出条件的,经各出资人同意,可通过回购、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基金未达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安全或违背事前约定要求的情形,政府出资部分可按照协议约定提前退出。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市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结合所管理基金的不同类型,加强基金退出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各方的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在达到政策目标情况下,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适当让利,让利机制应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让利对象、让利价格等具体安排。
第二十七条 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项目退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出资人分配资金。对归属政府出资部分的本金和收益,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继续用于基金出资。
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国有企业收回的收益应按照要求上缴国库,收回的本金继续用于基金出资。
第七章 基金绩效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评价。市级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对评估推荐、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重要环节履职情况及效果开展全面评价,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对市级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不定期绩效评价,重点关注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平衡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鼓励担当作为,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不将单一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不能仅以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对勤勉尽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审计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全市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信息统计和综合分析。
第三十一条 市级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强化内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范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应加强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基金行为合法合规。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名义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方式举借隐性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等事宜,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不得通过其他“明股实债”方式变相举债,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基金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基金管理人等应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基金从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由职权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政府出资或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的,可按照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相关规定和做法执行;因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战略等要求,与其他省、市合作设立基金的,按照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执行。特别重大的应提交市政府研究。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聊城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聊政办字〔2019〕4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根据上述政策签署的协议,继续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山东省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截至目前,未收到群众意见或建议。
2026年4月6日
注意:
该问卷调查已结束或不在征集日期内,无法进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