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政办字〔2017〕127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1.5 事故分级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安全防护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4.5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理赔
5.4 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我市常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8.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化品事故)的有效控制,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四类危化品事故:
(1)较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
(2)超出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危化品事故;
(3)跨县(市、区)级行政区的危化品事故;
(4)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或由聊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的危化品事故。
危化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原因而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除外)
一般事故主要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负责处置。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化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化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截止目前,我市拥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528家,其中,生产企业82家,经营企业1443家,使用企业3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51家,共计78处。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23处;二级重大危险源2处;三级重大危险源36处;四级重大危险源17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天然气、丙烯、乙炔、汽油、石油气、光气、氨、氯、苯、甲苯、甲酸、甲醇、氯乙酸、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甲烷氯化物、氟化物、双氧水、硝基甲苯、电石等。根据省内外及我市发生危化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氯、氨、光气、汽油、双氧水、硝基甲苯、丙烯、电石为主要危险物质。其中,涉氯的生产、储存企业主要分布在莘县、茌平县、高新区等地;涉氨的生产、储存企业主要分布在高新区;涉及光气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高新区;汽油生产、储存企业主要分布在莘县、东昌府区等地,全市各地均有中石化、中石油的成品油储罐,中石化拥有一座二级油库等;石油气生产、储存企业主要分布在莘县、高新区等地,全市各地均有煤气公司所属的石油气储罐等。另外,全市各地均有涉及以上主要危险物质的使用单位及其储存、使用设施。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应急救援人员应加强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演练和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化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警戒保卫组、抢险救灾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油区办、市应急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聊城供电公司、聊城市水务集团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领导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2)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3)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要求启动省级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油区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聊城供电公司、水务集团有关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
成员:指挥部办公室主(副)任所在单位有关工作人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宜。
2.2.3警戒保卫组等7个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为主,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2)抢险救灾组。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等工作;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3)技术保障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市安监局负责承接危化品事故报告,及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局主要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由道路交通引发的危化品事故的运输抢险,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运送。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措施;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市质监局主要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有关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与抢险救援有关的气象资料;对重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要求,提供现场气象监测数据及未来天气预报。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确定救治医院,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负责危化品事故中有害物质的毒性鉴定。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根据负责处置事故的市级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统一发布;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电力保障、供水保障、供气保障,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公安交警、交通、环保部门按职责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化品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市级相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市应急办统一负责全市危化品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负责向指挥部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化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2 预警
3.2.1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公安交警、交通、环保等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化品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 公安消防队伍为第一响应队伍。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危化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化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和橙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程序:
分别向上一级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6)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120;
市政府值班室:0635-8288502;
市安监局值班室:0635-8287879/8210635(传真);
市环保局值班室:0635-8909868;
市质监局值班室:0635-8519811/8519828。
4.1.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并逐级报告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指挥部,并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响应程序
4.2.1 基本应急
(1)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公安消防队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3)指挥部组织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公安消防队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指挥部研究发布疏散、撤离命令,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5)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2.2 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4.3 安全防护
4.3.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化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2)工程抢险、消防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3)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3.2 群众的安全防护
(1)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切实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先期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5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对事故现场检测与鉴定,综合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随时向指挥部提出合理化建议。
4.6 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化品事故灾难信息的综合搜集、分析研判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新闻宣传组按照程序搞好危化品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 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环保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危化品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应急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有关部门、单位要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1.4 环保部门监督和指导污染物产生单位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各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 保险理赔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 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 队伍保障
全市公安消防队伍、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其他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 装备保障
全市公安消防队伍、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等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4 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等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保障交通及运输畅通(含高速公路),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2 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全市公安消防队伍、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 演练
7.3.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4 奖惩
7.4.1 对在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8.2 我市常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8.2.1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处置措施及注意事项
(1) 注意事项
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如果泄漏物的有毒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2) 泄漏源控制
关闭阀门、停止作业等。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3) 泄漏物处理
堵截: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外流。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集):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8.2.2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1) 先控制,后消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2) 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3) 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4) 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5) 正确选择最适和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6) 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
(7) 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8.2.3 压缩或液化气体火灾的处置措施
(1) 压缩或液化气体总是被储存在不同的容器内,或通过管道输送。其中储存在较小钢瓶内的气体压力教高,受热或受火焰熏烤容易发生爆裂。气体泄漏后遇火源已形成稳定燃烧时,其发生爆炸或再次爆炸的危险性与可燃气体泄漏未燃时相比要小得多。遇压缩或液化气体火灾一般应采取以下基本对策。
(2) 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扑灭火势,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3) 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4) 如果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热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5) 如果是输气管泄漏着火,应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的进出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6) 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7) 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用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烧烫的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如果确认泄漏口非常大,根本无法堵漏,只需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8) 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有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8.2.4 易燃液体火灾的处置措施
(1) 易燃液体通常也是贮存在容器内或管道输送的。与气体不同的是,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只有反应锅(炉、釜)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教高。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或水面)漂散流淌,而且,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问题,一般应采用以下基本对策。
(2) 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压力及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飘散流淌的易燃液体。
(3) 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熔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4) 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小面积(一般50m2以内)液体火灾,一般可用雾状水扑灭。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1211,1301)灭火一般更有效。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灭火。用干粉、卤代烷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氧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干粉、卤代烷扑救,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虽然从理论上讲能用水稀释扑救,但用此法要使液体闪点消失,水必须在溶液中占很大的比例。这不仅需要大量的水,也容易使液体溢出流淌,而普通泡沫又会受到水溶性液体的破坏(如果普通泡沫强度加大,可以减弱火势),因此,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或卤代烷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也需用水冷却罐壁。
(5) 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
(6) 遇易燃液体贮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把火势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同时,对输送管道应设法找到并关闭进、出阀门,如果管道阀门已损坏或是贮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与气体堵漏不同的是,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8.2.5 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的处置措施
(1) 首先应了解清楚遇湿易燃物品的品名、数量、是否与其它物品混存、燃烧范围、火势蔓延途径。
(2) 如果只有极少量(一般50g以内)遇湿易燃物品,则不管是否与其他物品混存,仍可用大量的水或泡沫扑救。水或泡沫刚接触着火点时,短时间内可能会使火势增大,但少量遇湿易燃物品燃尽后,火势很快就会熄灭或减少。
(3) 如果遇湿易燃物品数量较多,且未与其他物品混存,则绝对禁止用水或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遇湿易燃物品应用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扑救,只有金属钾、钠、铝、镁等个别物品用二氧化碳、卤代烷无效。固体遇湿易燃物品应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和蛭石等覆盖。水泥是扑救固体遇湿易燃物品火灾比较容易得到的灭火剂。对遇湿易燃物品中的粉尘如镁粉、铝粉等,切忌喷射有压力的灭火剂,以防止将粉尘吹扬起来,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导致爆炸发生。
(4) 如果有较多的遇湿易燃物品与其他物品混存,则应先查明是哪类物品着火,遇湿易燃物品的包装是否损坏。可先用开关水枪向着火点吊射少量的水进行试探,如未见火势明显增大,证明遇湿物品尚未着火,包装也未损坏,应立即用大量水或泡沫扑救,扑灭火势后立即组织力量将淋过水或仍在潮湿区域的遇湿易燃物品疏散到安全地带分散开来。如射水试探后火势明显增大,则证明遇湿易燃物品已经着火或包装已经损坏,应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灭火器扑救,若是液体应用干粉等灭火剂扑救,若是固体应用水泥、干砂等覆盖,如遇钾、钠、铝、镁轻金属发生火灾,最好用石墨粉、氯化钠以及专用的轻金属灭火剂扑救。
(5) 如果其他物品火灾威胁到相邻的较多遇湿易燃物品,应先用油布或塑料膜等其他防水布将遇湿易燃物品遮盖好,然后再在上面盖上棉被并淋上水。如果遇湿易燃物品堆放处地势不太高,可在其周围用土筑一道防水堤。在用水或泡沫扑救火灾时,对相邻的遇湿易燃物品应留一定的力量监护。
8.2.6 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火灾的处置措施
(1) 迅速查明着火或反应的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其他燃烧物的品名、数量、主要危险性、燃烧范围、火势蔓延途径、能否用水或泡沫扑救。
(2) 能用水或泡沫扑救时,应尽一切可能切断火势蔓延,使着火区孤立,限制燃烧范围,同时应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3) 不能用水、泡沫、二氧化碳扑救时,应用干粉、或用水泥、干砂覆盖。用水泥、干砂覆盖应先从着火区域四周尤其是下风等火势主要蔓延方向覆盖起,形成孤立火势的隔离带,然后逐步向着火点进逼。
(4) 由于大多数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遇酸会发生剧烈反应甚至爆炸,如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氯酸钾、高锰酸钾等。活泼金属过氧化物等一部分氧化剂也不能用水、泡沫和二氧化碳扑救,因此,使用这类物品的单位和场合不要配备酸碱灭火器,对泡沫和二氧化碳也应慎用。
8.2.7 毒害品、腐蚀品火灾的处置措施
(1) 毒害品和腐蚀品对人体都有一定危害。毒害品主要经口或吸入蒸气或通过皮肤接触引起人体中毒的。腐蚀品是通过皮肤接触使人体形成化学灼伤。毒害品、腐蚀品有些本身能着火,有的本身并不着火,但与其他可燃物品接触后能着火。这类物品发生火灾一般应采取以下基本对策。
(2) 灭火人员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面具。一般情况下采取全身防护即可,对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范围的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隔绝式氧气或空气面具。为了在火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3) 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限制燃烧范围。毒害品、腐蚀品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灭火人员在采取防护措施后,应立即投入寻找和抢救受伤、被困人员的工作。并努力限制燃烧范围。
(4) 扑救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
(5) 遇毒害品、腐蚀品容器泄漏,在扑灭火势后应采取堵漏措施。腐蚀品需用防腐材料堵漏。
(6) 浓硫酸遇水能放出大量的热,会导致沸腾飞溅,需特别注意防护。扑救浓硫酸与其他可燃物品接触发生的火灾,浓硫酸数量不多时,可用大量低压水快速扑救。如果浓硫酸量很大,应先用二氧化碳、干粉、卤代烷等灭火,然后再把着火物品与浓硫酸分开。
8.2.8 现场应急眼冲洗方法
(1) 脱离接触化学物质。
(2) 冲洗:眼部化学灼伤后,必需争取时间,用附近的冲眼器或就近取得清水或生理盐水,分开眼睑充分冲洗结膜囊,至少持续10分钟。注意冲洗液自流压力不要过大,冲洗要及时、有效。如不合并颜面严重污染或灼伤,亦可采取浸洗,即将眼浸入水盆中,频频瞬目,效果也好。
(3) 中和溶液的应用:酸性物质灼伤可用2~3%碳酸氢钠;碱性则以2~3%硼酸, 0.5~1%乙酸、1%乳酸、2%枸橡酸或 3%氯化铵等弱酸性溶液中和;或结膜下缓冲液注射。理论上这些为理想方法,但实际应用却成效甚少,一般不作为主要措施,仍以清洁水即时、彻底冲洗为主。
(4) 去除残留化学物: 在急救时,应即去除残留化学物,尤其要仔细检查结膜穹窿部。石灰伤留下的石灰小粒,可用粘有眼膏的棉鉴粘取之,待裸眼观无异物时,用 0.37% EDTA-2Na溶液冲洗或滴眼。磷灼伤时先用 0.5%硫酸铜溶液洗眼后,再拭除黑色的磷化铜颗粒。
8.2.9 皮肤污染的冲洗方法
(1) 皮肤和头发接触化学物质后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加肥皂)冲洗。冲洗皮肤和头发时要保护眼睛。
(2) 大部分化学物质污染皮肤都可以用左图所示的冲淋器,但是对于腐蚀性强的化学物质(8类)如苯酚、硫酸、硝酸、苛性钠等溶液,必须使用右图所示的大流量冲淋器,争取在短时间内将污染物清洗干净。
(3) 对无法自行冲洗的患者,救援人员应注意自身保护,并在对患者冲洗时继续进行其他基本救护。
(4) 一般不主张随意使用中和剂清洗,但对于特定的化学物质,如预先做好预案的,可以使用专门的清洗方法,如皮肤接触苯酚,面积小也可先用50%酒精擦试创面或用甘油、聚乙二醇或聚乙二醇和酒精混合液(7∶3)抹皮肤后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市安监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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