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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文稿解读:《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3715000063/2023-45232672
2023-12-29 08:34:21
聊城市人民政府

文稿解读:《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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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一、立法背景

我市共有河道1400余条,主要有黄河、金堤河、徒骇河、马颊河、卫运河、京杭运河等,是我市水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等多种功能,对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河道管理力度,通过无人机巡河、人工暗访检查、卫星遥感排查等多种方式,排查整治了大量河湖“四乱”问题,河湖面貌得到持续改善。但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如河道管理职责交叉、河道垃圾倾倒堆积、侵占河道等行为频发,不仅严重影响了河道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还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提升我市河道治理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为打造生态美丽幸福河湖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办法》还借鉴了济南、泰安、济宁、徐州等省内外多地市制定河道管理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经验。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二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在河道治理过程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同时对管理部门沟通机制做了规定,倡导自治组织在河道管理中发挥作用,对全面推行落实河长制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本市河道管理的具体权限划分。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河道范围确定的主体,对河道内的禁止行为进行明确,同时明确了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从事有关水行为不得造成水体污染;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全面提升河道治理效益,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河道治理信息化水平;对河道整治规划制定的主体、内容进行了明确;明确了水量调配的相关要求以及河道的整治与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工程建设、验收及施工后的善后措施作了明确规定,明确跨界河道工程实施要求。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对跨河的生产桥管理权限不清晰的情况进行了规制,明确河道林木营造的要求,对河道定期安全检查、水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要建立健全河道档案;规定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不动产的产权开展普查和确权登记,对水文化发扬、资金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至三十一条对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违法职务行为的惩戒做了规定,便于《办法》落实。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四、实质性解读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改善河道水环境,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明晰河道事权与责任,减少水事纠纷,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由此制定本《办法》。

《办法》涉及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经费、河道管理范围、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条款设计上,立法工作小组紧紧抓住河道有效治理这一核心要素,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全市河道管理立法的重点,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厘清部门职责,明晰权责,完善监管措施;注重河道管理与生态环境治理、生态资源保护并重,深入解决全市河道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规范河道管理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紧密结合实际需求,精心细致打磨,使《办法》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以高质量的立法推动我市河道管理、水系治理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化,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支撑。

《办法》立足聊城实际体现水城特色。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规划、系统治理、管护并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参与河道治理,共同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道治理目标。

《办法》针对我市目前在河道管理中规划滞后、河道治理经费落实使用不到位,占用河道突出、部门责任分工不甚明确,河长制作用发挥不够有力、执法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在有关条款中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

五、关键词解释

河道,是指河水流经的路线,包括湖泊(含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人工水道。

围堰,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为建造永久性水利设施,修建的临时性围护结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市水利局、县(市、区)水利(务局)。

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是指黄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

堤防,是指沿江河、渠、湖、海岸边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边缘修筑的挡水建筑物。

生产桥,是指为便于群众生产生活而修建的交通辅助设施。

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化肥、农药、地膜等化学投入品不合理使用,以及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处理不及时或不当,所产生的氮、磷、有机质等营养物质,在降雨和地形的共同驱动下,以地表、地下径流和土壤侵蚀为载体,在土壤中过量累积或进入受纳水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

六、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市水利局

联系人:杨  磊

联系电话:0635-821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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