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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水文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李向峰解读 《聊城市水文管理办法》
3715000063/2023-22218862
2023-09-13 11:09:29
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水文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李向峰解读 《聊城市水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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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出台是我市今年一项重要的工作,是贯彻落实市委“三提三敢”要求、为建设“六个新聊城”贡献水文力量的具体实践,也是我市水文工作勇于探索、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

一、《聊城市水文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使水文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我省各地市也相继出台市级水文管理办法,有利地推动了水文事业发展。聊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文事业的发展,指导水文工作为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生态保护等提供了大量科学的水文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和研究成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我市水文工作仍存在基础设施现代化滞后、应急监测能力不足、预警预报不够迅速、监测环境保护不到位、行业管理薄弱等实际问题,制约了水文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聊城市水文管理,切实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实施该《办法》十分有必要。

二、《办法》强化了双重领导,理顺了水文管理体制

明确市水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管理工作,接受省水利厅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县级水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接受市水文中心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其他单位开展水文活动,接受市水文中心的行业管理。

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三、加强了水文规划的统一性和站网建设的规范性

明确我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水文中心统一组织编制,在征求省水文中心和市水利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根据我市水文测站现状,实行分级管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省水利厅批准。其他部门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在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

四、进一步明确了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的工作要求

《办法》规定,市县两级水文中心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为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办法》强化了水文中心应急监测的职责,以满足我市因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的处置需要。《办法》明确了水文情报预报由水文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

五、提高社会使用水文成果的便利性,增强水文服务能力

《办法》对水文监测资料收集、处理、汇编、审查和公开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市水文中心负责全市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和汇编工作。《办法》规定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未公开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予以提供。

六、明确了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的保护要求和相关责任

《办法》明确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规定了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内容。在保护划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其他工程,应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确保了水文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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