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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3715000063/2023-45232681
2023-12-29 08:45:06
聊城市人民政府

简明问答:《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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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是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推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黄河、漳卫河、南水北调干渠以外的河道管理活动。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禁止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等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七)棚盖河道、行洪沟渠;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围垦河道。

三、《办法》对河道工程施工及验收监督及施工后善后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的位置、界限和建设时序进行施工,并接受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施工安排应当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施工临时设施的清除措施等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参加。

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占压、损坏、拆除原有水工程设施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影响。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置阻水设施的,在施工完毕或者临时设置需求消除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河道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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