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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加强聊城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3715000063/2024-45408927
聊政字〔2024〕10号
2024-07-20
2024-07-20
聊城市人民政府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聊城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聊政字〔2024〕1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利用和传承,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常态化保护,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始终把保护放到第一位,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的原则,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具有聊城地域文化特色的多层级多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保护对象名录基本完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加强保护利用,形成一批以用促保、保用结合的活化利用示范案例;在城乡建设中牢固树立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严禁建设性破坏行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政策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聊城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保护、合理利用、活态传承,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全面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全市人民群众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

二、明确重点任务

(一)构建保护传承体系。

1.明确保护传承体系内涵。建立分级、分区、分类相结合的聊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聊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是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在城乡建设中要全面保护好聊城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全方位展示聊城文化内涵和历史底蕴,展现近现代历史进程和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中的聊城实践。(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分级建立保护名录。按照“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时间全脉络”理念,持续开展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重点开展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内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专项行动,不断丰富保护名录;进一步完善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其他类型遗产的保护名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普查认定公布市、县级保护对象,及时完成已公布保护对象的保护标志牌(碑)设立工作,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编制专项保护规划或保护图则,制定保护传承管理相关措施和要求,做好保护传承工作。不断丰富历史文化资源,加快临清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各项工作,积极推进朝城镇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加强阿城镇、清平镇、博平镇、堂邑镇、七级镇、张秋镇等老城镇的文化挖掘和系统保护。(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重点保护。

1.明确保护重点。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注重整体保护,传承传统营建智慧。加强对聊城历史城区、临清历史城区的系统保护,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多种形式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发挥保护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快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保护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推进各类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将相关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古城区风貌保护与控制技术导则编制,推进古城既有建筑外观风貌的协调统一;充分发挥保护规划、保护图则、技术导则等在城乡建设中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稳妥推进城市更新。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加强重点地段的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彰显城市特色。(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升保护水平。

1.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实行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历史建筑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完成挂牌保护和测绘建档,1年内应完成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对全市历史建筑进行评估鉴定,根据安全状况实行分级保护,完成市主城区历史建筑的加固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制定年度修缮和利用计划,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历史建筑进行抢救性修缮。逐步加强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工作,避免修而不用、长期闲置,做到以用促保。(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文旅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深入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保护好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米市街与大小礼拜寺街等历史文化街区应按照街区民居修缮与整治技术导则,有序推进民居修缮整治,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持续推进大小礼拜寺街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相关资金支持,实施街区肌理织补和修复工程,加强历史建筑修缮,开展滨水景观环境和建筑立面整治,修复街区历史风貌。采用“绣花”“织补”方式持续推进街区小微空间的微更新、微改造,采取优化交通组织、营建公共空间环境等措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街区活力。(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文旅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系统梳理各类保护对象的价值特色和保护要素,规范完善档案资料,加强挂牌保护和动态监测,促进保护利用。鼓励乡村振兴等各类扶持政策和资金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倾斜,多措并举推进基础设施改善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梳理传统民居名录,推进传统民居保护利用试点。积极组织申报各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不断丰富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全面加强系统保护。(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进活化利用。

1.创新利用模式。坚持以用促保,加大文物开放力度,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适度的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适应现代生活需要;在做好保护修缮的前提下,鼓励开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文化创意、特色餐饮、酒店民宿及其他形式商业经营活动。探索采用多部门联合审查认定等方式优化审批程序,鼓励在产权置换、功能转变、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消防审验等方面创新探索,破解制约保护利用工作的各项行政审批堵点、难点,创新工作机制方法,探索形成一批保护利用示范案例,让历史文化遗产走进现代生活、体现时代特色。(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文旅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提升古城活力。拟订古城业态活化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继续发挥业态运营的托底作用,持续推进古城业态活化;引导非遗产品等有价值、有特色的业态入驻,布局一批城市书房、水上运动、网红餐厅等新兴业态,探索培育一条集中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特色小吃的美食街,推出更多体验式、沉浸式场景,推动文化、商业、旅游相互赋能。切实加强对原实验小学、考院、万寿观等场所的活化利用,推进研学活动,使市民游客深刻感受古城文化底蕴。进一步改善古城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推进古城地下管网等设施的升级改造;持续优化交通组织,加强停车治理;加强牌匾整治、违建治理、商户经营秩序管理,提升环卫服务水平;更新通讯设施,逐步提升通信质量;增加超市、药店、疗养等生活设施,拓展公共活动空间,切实增加市民游客在古城的便利度。要坚持历史与现代相融合,鼓励举办灯光秀、电影节、音乐节等特色活动,办好节庆灯会等传统民俗活动,进一步增加古城的人气和烟火气。(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市文旅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弘扬历史文化。加强对聊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工作,促进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挖掘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进一步考证古城县衙、文庙、城隍庙、考院、万寿观等历史遗迹的位置、形制,做好文化交流和宣传展示;完善文化设施配套,分级分类合理建设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提升历史文化展示水平。加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录体系建设,建立一批非遗传习场所,组织开展非遗研究记录和传承实践活动。加强聊城黄河、大运河交汇城市的独特价值研究,做好两河文化、红色文化的系统研究和保护传承,加强全市中小学生两河文化主题研学,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退役军人局、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市文旅集团、聊城职业技术学院黄河文化研究中心、聊城大学运河学研究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4.促进文旅融合发展。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构建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积极融入旅游线路规划,在城乡建设中彰显城市精神和乡村文明。加强黄河、大运河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推进黄河、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聊城段)建设,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文化和风貌特色,推动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做到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保护整体风貌。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调整充实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将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纳入市名城委成员单位。市名城委负责研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有关重大事项,强化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同,加强制度、政策、标准的协调对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相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预先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划定地下文物分区,提高考古工作效率。健全名城保护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加强对保护修缮方案的专家审查,规范项目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科学高效推进工作。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型、分地域建立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既有建筑的改建、拆除管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建立奖励激励机制。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及时总结地方保护传承工作经验,对保护传承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的,予以宣传推广。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市、县两级要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改善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利用、传统工匠培养、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供公共资金保障。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金融支持、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形成多渠道的资金保障方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队伍建设机制。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领衔作用,鼓励建立专家跟踪服务机制,探索建立“一对一”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责任设计师”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明确名城保护责任部门相关科室、人员具体负责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东昌府区、临清市要强化工作力量,切实承担起名城保护工作任务。支持聊城大学、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方面的学科专业建设,从源头补充专业技术人才储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历史建筑修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消防安全等专业培训,建设一支理念先进、业务过硬的基层保护队伍。充实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修缮设计和施工企业名录库,加大非遗传承人培养,大力培育“传统工匠”,不断壮大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队伍。(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体育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共聊城市委党校、聊城大学、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完善多方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保护传承工作,形成良性互动,凝聚起全市上下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强大合力。鼓励保护对象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深度参与历史文化保护。充分发挥街区百姓议事厅等群众议事机构的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鼓励群众参与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与治理。鼓励高等院校、专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相关人士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发挥地方专家作用,全程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进一步扩大“名城卫士”“名城保护小小宣讲员”志愿者队伍,推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进社区、进校园,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合力。(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七)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聊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临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要每年开展一次自评估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并将监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其他城乡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工作情况和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也要定期进行评估。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发挥聊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的作用,完善名城保护数字化档案和专题数据库等相关数据信息,加强保护名录的动态监管和数据录入,逐步实现市县两级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八)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的重要内容。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限期进行整改。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3〕138号),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名城委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聊城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法规体系,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工作,适时修订《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筑牢法治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宣传推介。以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短视频等形式,弘扬聊城历史文化,加强宣传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利用、法规体系建设等成效,充分展现聊城历史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感召力,提升全社会保护传承意识,扩大聊城历史文化名城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传媒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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