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我市印发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聊政通字〔2023〕3号,以下简称“原通告”)。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原通告规定的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并通告如下。
调整后,聊城市主城区及周边禁燃区范围为:东昌府区、茌平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全区域。上述区域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其他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本通告自2026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联系人:唐维鹏;联系电话:0635-7179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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