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详情]

积分榜答题
  • 昵称:段建阳
    100分
  • 昵称:陈建春
    100分
  • 昵称:左鹏
    100分
  • 4 昵称:张衡
    100分
  • 5 昵称:何涛
    100分
  • 6 昵称:刘磊
    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