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月工资、小时工资上调为600元和6.5元
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今年5月1日起,我市上调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调整范围为我市所辖县(市、区)。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今年5月1日前,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4.2元执行。
为维护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调整范围为全市所辖县(市、区),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记者了解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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