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聊政通字〔2023〕3号
字号:
时间:2023-12-28 12:36:02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放条例》),现将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聊城市主城区及周边禁燃区范围。北外环路(G240)以南、西外环路(G240)以东、南外环路(S246)以北、东外环路(S242)以西和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片区、凤凰片区,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禁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场所以及市、县(市、区)根据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放区域和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五、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七、对违反《禁放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2345市民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八、违反《禁放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

九、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