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20-09-16【嘉宾】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副县级干部 冯贺成【主题】
本场发布会,邀请到市市场监管局副县级干部冯贺成同志就《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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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淑萍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我们邀请到市市场监管局副县级干部冯贺成同志就《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大众日报聊城分社、山东广播电视台聊城记者站、齐鲁晚报聊城记者站、山东商报聊城记者站、大众网聊城频道、鲁网聊城频道、聊城日报、聊城晚报、聊城电视台、聊城广播电台、聊城新闻网、聊城政务网、智慧聊城手机台以及党报头条客户端等14家省驻聊及市属新闻媒体。
首先,有请冯局长作介绍!
冯贺成
同志们、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感谢新闻媒体朋友们多年来对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下面,我代表市市场监管局介绍《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家长及学生现实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市涌现出大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含个人),这些机构为学生提供餐饮、午休、接送、课后辅导等服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家长托管的需求。截至2019年12月,全市校外托管场所约有900家,从业人数约3000余人,遍布全市城乡中小学校周边。校外托管场所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发展较快,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缺失,校外托管场所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有相当部分托管机构发展良莠不齐,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出台相应的监管办法,将该类托管机构的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综合管理体系。
(二)《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针对《办法》的起草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工作,成立了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的工作专班,在反复学习研究《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借鉴淄博、德州等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起草工作,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作了专门汇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之后,通过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妇联等市直部门和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该《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三)《暂行办法》出台的意义。《办法》的出台,添补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缺失,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了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为指导、督促开办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的实施将更好地保障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五条,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定义、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备食品安全条件和登记公示制度提出了要求,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信息公示和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等情况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部门职责。《暂行办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进行了说明,对校外托管场所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界定,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校外托管场所的登记公示和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
(二)实行登记公示制度。
1.登记公示机关
校外托管场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进行登记公示。
2.登记公示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3)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开办者不是房屋业主的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明);
(4)经营场所城市供水缴费凭证;
(5)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制度;
(6)公开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明确了必备食品安全条件
对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要求提出了12项参照规范,明确了经营地点、卫生安全的水源、厨房、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加工食品工具、容器、餐用具清洗消毒、厨房内外环境、就餐环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成品留样、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习惯等必备的食品安全条件,做到有规可依。
(三)明确了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四)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对辖区登记的校外托管场所应在中小学校门前和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属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登记档案,并向教育部门通报。定期进行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登记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登记公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建立了部门协调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校外托管场所登记公示情况向教育、卫生健康部门通报,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进行监管,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三、扎实做好《暂行办法》宣贯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认识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的重要性,把落实《暂行办法》、加强校外托管场所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和分工,层层落实管理责任。一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登记公示动态管理制度。由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进行登记公示,并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及官方网站,采用发公告、扫二维码查询等多种形式公布辖区登记的校外托管场所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二是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和知识集中培训。对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实际保障能力。三是做好投诉举报的处置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交办、转办、电话(现场)受理等接到的投诉举报,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置,并反馈当事人。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台账,汇总分析热点、焦点问题,指导下步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结合当地校外托管场所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细致分析,讨论研究确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利于监管的监督检查频次,定期对校外托管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
(三)落实开办者责任,规范服务行为。严格落实《暂行办法》第七条“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规定,指导督促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引导诚信经营,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和服务行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共治管理。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加强与教育、卫健委等部门协调,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研究建立预防打击校园及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环境问题的综合措施。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暂行办法》,引导学生家长选择符合规范的托管场所,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校外托管场所规范管理工作,营造“关心学生托管、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贾淑萍
现在开始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市广播电台记者
聊城市对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品安全具体有哪些监管举措?
冯贺成
一是属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登记档案,并向教育部门通报。
二是定期进行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
三是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登记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登记公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是建立了部门协调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校外托管场所登记公示情况向教育、卫生健康部门通报,信息共享。
大众日报记者
如何保障家长对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冯贺成
一是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对辖区登记的校外托管场所应在中小学校门前和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在动态监管过程中,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托管场所,将不再登记公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畅通了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齐鲁晚报记者
校外托管场所的注册地可以是小区住房楼吗?校外托管场所工作人员健康证等是否和餐饮业一样有要求?
冯贺成
可以,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校外托管场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聊城晚报记者
《暂行办法》实施后的近10天时间,校外托管场所在食品安全方面有那些改观?
冯贺成
9月1日《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明确了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了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规范了食品加工制作行为。监管人员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拒不改正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绝不迁就,确保辖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落实到实处,让校外托管场所“小饭桌”真正变成食品“放心桌”。截至目前共登记755家。
贾淑萍
好,记者提问到此为止。感谢冯局长的介绍及记者朋友们的提问。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