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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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09:07:18

 

  4月29日,记者从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目前《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聊城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均已过有效期,我市制定本领域政府规章,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属省内首创。

  聊城是革命老区、中共冀鲁豫区党委、冀南区党委领导机关驻地,历史上,无数革命先辈在这块热土上流血牺牲、前赴后继,涌现出张自忠、范筑先、马本斋等许多可歌可泣的英烈模范。据统计,全市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的英烈仅有名有姓的就达1.4万余名。目前,全市有省级烈士纪念设施3处、市级5处、县级11处,零散的近百处。总体上,我市大部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完好,管理有序,有效发挥了传承民族精神、进行爱国主义与革命英雄主义教育的作用。但部分层级较低的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零散的烈士纪念设施,长久失修,亟需加强保护和管理。

  《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确定保护单位,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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