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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11371500MB28359259/2020-4403024
聊政办发〔2020〕1号
2020-01-22
2020-01-24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失效
LCCR-2020-0020001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20〕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行政审批和测绘服务效率,切实增强群众和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9〕1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及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审批所需全流程测绘服务,实现“多项测绘、成果共享”。

   第四条 “多测合一”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包括地形测量、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等,后一阶段包括竣工勘验测绘(含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房产测绘、人防工程竣工测量、消防测量等。后一阶段的测绘服务可由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其中规划验线测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质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在其它行政区域注册、在本市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的测绘服务机构;

   (二)需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三)单位在1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多测合一”活动:

   (一)1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无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

   (三)非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第七条 “多测合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在严格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等测绘标准的基础上,应符合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测绘服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

   第八条 市及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负责“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测绘标准,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公布本行业测绘成果的名称、内容、服务时限、技术标准和格式范本,共同编制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聊城站)”建立互联网+“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测绘服务机构自愿报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国家规定审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多测合一”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宜参照国家测绘地信息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制定。

   第十二条 “多测合一”项目按照需求发布、项目委托、项目登记、测绘作业、成果审核、成果汇交等程序办理。“多测合一”成果用于规划验线、预售、在建工程抵押、联合验收、房产现售及不动产登记等各项业务。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汇聚至“聊城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市及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国家规范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不得“体外循环”。

   第十五条按照“资源整合,一次测绘,多家共享”的要求,“多测合一”应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成果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管,按照“部门监管、随机抽查、按标查验”要求,结合测绘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成果应用情况,实施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督查。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多测合一”专项测绘成果进行抽查,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建设单位(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由建设单位(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行签章制度,经执业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执业注册测绘师对测绘成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分类整理,依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规划条件、联合审查的施工图等各类数据比对、校核,并出具结论。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多测合一”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从事“多测合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规范涉及“多测合一”服务机构的监管行为。

   第二十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多测合一”资格,1年内不再受理其录入“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入名录库;

   (二)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信息且在影响期之内;

   (三)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检机构确定为不合格;

   (四)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或将其他业务与“多测合一”测绘事项进行捆绑、搭车收费、违规收费;

   (五)提供虚假合同信息,以规避测绘事项纳入“多测合一”管理;

   (六)未按规定汇交“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将未纳入“多测合一”范围的其他业务,与“多测合一”测绘业务捆绑签订合同或搭车收费的,以及未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从事我市“多测合一”业务的,一经查实,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违纪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测绘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履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多测合一”的项目,测绘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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