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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权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土地
11371500MB28359259/2021-4404177
聊政办发〔2021〕1号
2021-04-08
2021-04-09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权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政办发〔202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权下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权下放

   实施方案

   为确保建设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放管服”改革要求,以用地审批权下放为契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用地审批,优化报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实施范围

   2019年,省政府已将临清市、冠县、莘县、阳谷县和高唐县等5个省财政直管县的部分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到市级。本次省级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和授权市级审批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包括东昌府区(含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茌平区和东阿县的全市所有县(市、区)。

三、承接权限

   (一) 授权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集镇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涉及未利用地转用的一并办理),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

   (二) 委托市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除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省政府委托市政府审批。

   根据国家政策,土地征收事项原则上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同时办理。

四、审批程序

   建设用地审批事项除保密需要外,全部在聊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

   (一) 县级组卷初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年度用地计划组织开展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汇总材料组卷,在初审合格后上报。

   审查要点包括:是否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管理政策,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年度计划指标,是否涉及重复办理农转用或征地,是否符合征收条件,是否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是否预存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是否到位,耕地占补平衡预挂钩是否获得配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否缴纳,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涉及违法占地的是否对人对事依法处理到位,涉及占用生态红线、林地和湿地用地范围的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是否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是否完成污染地块查询等工作。

   (二) 市级审查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业务科室按职责对县级上报的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卷宗进行内部会审,审查要点与县级初审要求一致。审查通过后,涉及新增用地的开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缴费材料后,根据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授权的农转用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结论性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印发加盖市政府公章的批文。

   委托的土地征收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结论性审查意见和统一制式的《建设用地审批备案表》报市政府。备案表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市政府公章后,在建设用地审批系统中自动生成省政府红头带“鲁政土字P”文号的无章批文。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批文加盖“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建设用地审批纸质档案1套和用地批文报省自然资源厅窗口留存。

   (三) 批后信息公开和备案。委托的土地征收批复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后信息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中完成录入发布。授权的农转用和委托的土地征收批复后,10日内将电子数据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复材料转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用地批复后,由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完整的审批档案报市局存档。

五、职责分工

   市政府为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和授权的承接主体,负责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开展用地报批工作。对依权限批准用地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承担具体行政答复、应诉责任。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辖区内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同级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落实征收费用、审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同步报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是否可行,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等工作,对用地报卷要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相关程序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用地批复后,做好批后监管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用地报批的牵头部门。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县级上报用地卷宗的审查报批和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规范审查标准和流程,持续优化完善市级建设用地审批系统等。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程序、用地组卷、初审、征地信息公开、电子数据报部备案、对各自的建设用地审批系统进行优化完善、按照规定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等。

   (三)财政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的材料,负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社保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的筹集并拨付至相关部门。及时保障建设用地审批系统软硬件建设以及后期升级和维护费用。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批复文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报批用地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函询时,出具书面回复。

   (六)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负责统筹协调审批权下放后用地报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授权和委托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用地规范,报批顺畅。

   (二)强化信息化支撑。持续做好建设用地审批系统优化完善和升级工作,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等基础性数据入库上图,做到与省自然资源厅相关系统更新时的无缝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保障。

   (三)强化督导监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有关费用保障、用地报批质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落实等情况进行适时督导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报批、侵犯群众权益、被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形,将进行通报、约谈、限批。对于因履职不力或重大过失造成用地报批或审批权下放实施出现严重问题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本方案适用于当前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承接工作,后期若政策变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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