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框架下,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实际,合理划分市与县公路、港航、铁路、民航、邮政、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等方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属于经营性的,由相应市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给予必要支持;属于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县级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由县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高速公路
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市县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与县共同事权。市县共同承担高速公路中除中央和省级负 责部分外的管理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预控、监督检测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2.普通国省道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向省申报全市规划项目的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专项评价(估)费以及市级投资部分的预备费等支出责任。
市与县共同事权。市县共同承担省级委托的日常养护具体执行事项,普通国省道城管路段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 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普通国省道改建、管理、运营、养护工程实施,普通国省道新建及 改线工程建设、公路管理、应急处置等支出。具体包括路基土石方、边坡防护、防护支挡、边沟等路基排水、特殊路基处理等路基工程,小桥涵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的停车区、服务区工程,绿化、环保和景观设计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县级投资部分的预备费等支出责任。市级对跨县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改建工程中超出省定建设标准(路基、路面及桥梁宽度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四车道一级公路、两车道二级公路,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里)部分的相应支出,拟纳入普通国省道网的产业园区道路、收费公路及连接线、高铁站及机场连接线等新建或改线项目,按照“一事一议,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
3.农村公路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全市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予以补助,重点向县乡公路倾斜。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事项的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市级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监督管理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除省市级负责部分外的监督管理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二)港航
1.内河航道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除中央和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内河航道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市与县共同事权。市县共同承担京杭运河等主航道除省级负担以外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京杭运河船闸等基础设施管理、养护及运营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京杭运河等主航道建设土地征用、拆迁安置以及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承担地区重要航道、一般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2.陆岛码头、内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全市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全市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三)铁路
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铁路建设运营市场化改革,促进全市铁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县在产业培育期内给予适当扶持,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级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除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及相关审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由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相应管理职 责和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市级或委托中央、省级企业实施。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自行提出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市与县共同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县级按照“谁决策、谁负担”的原则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支线铁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含市属企业)出资主要通过企业自筹、土地综合开发收益、铁路运营分红等渠道筹集。
县级事权。县级(含县属企业)承担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以外的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及相关审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征地拆迁职责;承担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县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管理等 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或项目法人单位实施,也可委托中央或省、市属企业实施;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卫等职责。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自行提出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四)民航
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民用机场建设运营市场化改革,促进全市民航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县在产业培育期内给予适当扶持,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级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除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民航相关规划、政策制定及相关审批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市与县共同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县级根据全市机场资源整合的有关规定,共同承担市级控股管理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 任,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市级(含市属企业)出资主要通过企业自筹、土地综合开发收益、运营分红等渠道筹集。
县级事权。县级(含县属企业)承担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以外的民航相关规划、政策制定及相关审批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市级控股管理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并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组织 实施。
(五)邮政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以外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市级邮政业安全管理、安 全监管、履职能力建设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可结合财力情况,给予快递进村适当支持。
县级事权。县级负责本级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和快递进村、进居民小区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营等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可由有关邮政快递企业实施。
(六)现代综合交通运输
1.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市辖区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等城市交通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以及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相关具体执行事项可依法依规委托轨 道交通企业、客运企业实施。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 等城市交通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以及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相关具体执行事项可依法依规委 托轨道交通企业、客运企业实施。
2.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市级事权。市级负责对县(市、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事项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3.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市级事权。市级负责全市除省级负责部分外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含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负责跨县(市、区)水运工程(不含农村公路桥梁等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含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应急保障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市本级的水上安全监管、搜寻救助、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应对、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市与县共同事权。市县共同承担除省负责部分以外的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与交通动员能力建设管理、省以上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管理、维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或有关企业实施。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监管、搜寻救助、公共安全事件应对、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省以上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征地拆迁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5.其他交通运输发展事项
市与县共同事权。市县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结构调整、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绿色交通及污染防治、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改革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目标,准确把握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全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高质量创新发展。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方案,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的法规制度,按照现行财税体制改 革要求,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逐步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跨县(市、区)生态环境规划、市级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由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全市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全市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抽测、较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以及执法监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辖区内非市级承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及执法检查,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市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全市性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及以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河管理等,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级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级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县级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 层物质监督管理、县级辖区内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县级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发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重点流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级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省相关文件要求,《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9〕7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按照确定的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同 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涉及事项按有关文件执行。
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基础性、专题性地理国情监测和调查统计,全市自然资源通 用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 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全市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等地质调查,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区域突发生态灾害应急预警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县 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委托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 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市级、跨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市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审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 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 理,授权农转用、委托土地征收的市级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 受县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授权农转用、委托土地征收的县级管理和具体实施的事项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和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区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 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和省重点以外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市级以上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野生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县其他区域野生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地方性灾害防治、风险评估,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 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国有林场等关键区域林业 草地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市县地质灾害 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 业草地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管辖和全市范围内 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级自然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辖的执 法检查、案件查处外,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按照应急救援领域实施方案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确定的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协同推进改革。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市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市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市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由市县共同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 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 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县级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 事权,由市与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县级主要负责本级信 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市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 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组织开展的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市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市县 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开展的跨县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级为国家、省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县级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县级为国家、省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全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 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实施的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 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县级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划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市级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市或县启动应急响应的较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由县级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按照确定的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 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要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维持市级、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调整相应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 施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文化文物系统所属、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2.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体育部门所属公 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3.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事项。将国家、省和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地方财政分担的部分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根据落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 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 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 财政事权,由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确定并组织实施或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 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县级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 保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由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县级组织实施的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 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 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 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县级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市级职能部门指导县级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不含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 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保障责任。县级财政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统筹用好上级转移支付,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着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
(二)协同推进改革。要将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 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三)加强绩效管理。全面推进公共文化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