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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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立足我省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改革实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我市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了我市公路、港航、铁路、机场、邮政、综合交通等六个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规定。
二、方案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主要内容、配套措施二个部分。
(一)分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概况。明确了交通运输六大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一是公路方面。高速公路主要采取市场化管理方式,政府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普通国省道由市县共同承担;农村公路主体责任在县,市级给予补助支持。
二是港航方面。京杭运河等内河航道由市县共同承担;陆岛码头等公共设施主要由县级承担。
三是铁路方面。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市县在产业培育期内给予适当扶持,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按照“谁决策、谁负担”的原则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支线铁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含市属企业)出资主要通过企业自筹、土地综合开发收益、铁路运营分红等渠道筹集;征地拆迁,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等由县级承担。
四是民航方面。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市县在产业培育期内给予适当扶持,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市级控股管理机场由市县共同承担,市级(含市属企业)出资主要通过企业自筹、土地综合开发收益、运营分红等渠道筹集;非市级控股管理机场由县级承担。
五是邮政方面。市级承担邮政领域市级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可结合财力情况,给予快递进村适当支持;县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快递进村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营等职责。
六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方面。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应急保障以及运输结构调整、运输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具体执行主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分别负担。
(二)政策配套措施。一是落实改革举措。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落实各项改革举措。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本方案,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逐步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我市对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明确了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与其他四个领域合并正式印发了《实施方案》,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实施方案》出台意义
《实施方案》在保持生态环境领域现行财政政策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全面划分,将适宜由市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上移,进一步明确市级在全市的统筹协调作用;其次将适宜由县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下移,将地域性强、外部性弱,属于地方职责,且与地方居民直接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同时,规范理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对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公共需求且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明确为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实施方案》的出台,有利于解决生态环境领域部分财政事权划分不明确、支出责任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提升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主要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划分我市生态环境领域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跨县(市、区)生态环境规划、市级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全市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全市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抽测,较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以及执法监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辖区内非市级承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及执法检查,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市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全市性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及以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河管理等,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级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级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县级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县级辖区内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县级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发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重点流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级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省相关文件要求、《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9〕7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实施方案》配套措施
《实施方案》着力强化两个方面措施,促进改革各项举措落地。一是落实支出责任;二是协同推进改革。各县(市、区)还将结合当地实际,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4号)精神,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9〕7号),结合工作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拟定了聊城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深改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市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基础性、专题性地理国情监测和调查统计,全市自然资源通用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全市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等地质调查,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区域突发生态灾害应急预警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级承担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市与县共同承担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级承担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委托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市级承担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县共同承担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县级承担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市级承担市级、跨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市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审查等事项;市县共同承担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县级承担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落实的任务。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市级承担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授权农转用、委托土地征收的市级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市县共同承担受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县级承担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受县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授权农转用、委托土地征收的县级管理和具体实施的事项。
(四)生态保护修复
市县共同承担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县级承担生态受益范围区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
(五)自然资源安全
市级承担市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市县共同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市级以上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野生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县级承担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县其他区域野生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事项。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市级承担地方性灾害防治、风险评估;市县共同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国有林场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地防灾减灾事项,以及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市县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草地防灾减灾等事项。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市级承担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管辖和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县级承担研究制定县级自然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辖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外,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协同推进改革。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不断提高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依据《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对市与县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全面梳理和实地调研,借鉴外市先进经验,经市司法厅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了我市《实施方案》。
二、出台意义
应急救援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安全与发展两件大事的重要领域,出台《实施方案》,有利于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开创强市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出台《实施方案》,有利于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与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县的权责关系,压实市县财政支出责任,构建关系顺畅、协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有利于不断提高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统筹各级应急救援资源,形成协同高效的应急救援合力,筑牢平安聊城建设的底板。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地域属性、事件等级、实施层级、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管理优势等因素,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等三个方面对我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予以划分。主要内容为:一是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包括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二是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方面,包括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灾害事故监测预警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三是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配套措施
《实施方案》提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协同推进改革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明确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维持市级、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调整相应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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