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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教育
11371500MB28359259/2020-4403426
聊政字〔2020〕21号
2020-07-16
2020-07-20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失效
LCCR-2020-0010003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字〔2020〕2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以下简称“校外托管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校外托管场所的登记公示和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

第四条 校外托管场所实行食品安全登记公示制度,由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进行登记公示。

第五条 校外托管场所按规定进行登记公示,应当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开办者不是房屋业主的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明);

(四)经营场所城市供水缴费凭证;

(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制度;

(六)公开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要求可参照以下规范:

(一)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经营地点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场所、卫生间等固定场所,供餐实行分餐制。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二)应有卫生安全的水源,供水应能保证经营需要,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三)厨房应当有上下水,地面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有固定专用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四)应具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

(五)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六)餐用具每餐前必须经过清洁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必须分开存放,保洁柜上应有明显标志,餐用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清洁。未经消毒的餐用具不得使用,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七)厨房内外环境整洁,盛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密闭,做到日产日清。

(八)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

(九)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霍乱、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服务的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应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十)食品原料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不得采购或使用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原辅料,严禁向学生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严禁使用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物;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加工制作动物内脏;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严禁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加工和提供凉菜。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要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十一)实行留样制度,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按规定留样。

(十二)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表等进行食品加工;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 校外托管场所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开办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二)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属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及官方网站,采用发公告、扫二维码查询等多种形式公布辖区登记的校外托管场所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和监督。

第十条 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实际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登记档案,并向教育部门通报。定期进行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登记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登记公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校外托管场所登记公示情况向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信息共享。公安、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妇联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校外托管场所的监管。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结合本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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