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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 》的通知
政府
11371500MB28359259/2019-4402614
聊政办字〔2019〕31号
2019-08-27
2019-08-28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 》的通知

聊政办字〔2019〕3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政府决策的公开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以下事项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养老、环保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以及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行政审批、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等重要涉企政策;

   (四)市政府认为应当邀请市民代表列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具体人数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一般可安排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1名,市民代表2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也可邀请具有相应专业职称且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列席。

   第四条议题主办部门在申报议题时,应根据议题内容提出邀请市民代表的初步意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的备注中说明,依次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同意,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开征集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民代表人选,建立“市民代表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民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聊城市常住居民或在聊城市工作、学习、生活一年以上的市外户籍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为人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客观反映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关心支持聊城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能按时列席会议。

   第七条被邀请的列席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前就有关议题的决策内容、背景、依据等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咨询;

   (二)讨论相关议题时,应会议主持人邀请对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对会议议题或对有关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也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或会后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四)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被邀请的列席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列席会议,出具列席证件,履行签到手续,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提前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视情确定是否安排替补;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直奔主题、言简意赅;

   (三)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宣传会议决定和部署,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决定;

   (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或已经决定但尚需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印发的内部资料交回市政府办公室。

   (五)列席人员按照会议组织者安排列席有关议题。

   第九条邀请市民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市政府常务会议议程和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协助选派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市民代表由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民代表库”中选取,并在会议召开前1—2天电话预告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以便其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市政府办公室要将《聊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民代表列席证》、相关议题材料、参会注意事项等发给市民代表;市民代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写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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