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河湖秀美大水城,宜居宜业新聊城”和“生态聊城、美丽聊城”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巩固期的实际,经研究,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林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体系
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保护管理新机制。
(一)分级设置林长。全市设立总林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为副总林长。结合我市实际,在黄河生态林区(以东阿黄河森林公园为核心区)、黄河故道马西生态林区(以莘县马西林场为核心区)、黄河故道西沙河及鲁冀边界生态林区(以冠县毛白杨林场为核心区)、黄河故道北沙河生态林区(以高唐清平林场、茌平菜屯林场为核心区)等重要生态区域设立市级林长,由市级领导担任,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兼任市级林长,明确一个部门(单位)为联系单位,负责落实林长安排事项和工作任务。所涉及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分别担任相应林长。
市、县(市、区)设立林长制办公室。市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及林长制办公室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市、县(市、区)分别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市林长制责任单位为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分别明确1名负责同志为成员,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县(市、区)林长制责任单位由同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建立林长制协作会议制度,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重大事项,总林长、副总林长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三)工作职责。市级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全市各级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市级副总林长负责协助总林长工作,组织协调市林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职责;研究解决林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市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内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包括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空间管理、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森林资源执法监管等,牵头组织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道路绿化、水系绿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统一同一条路、同一水系的标准、规格和效果;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根据道路、水系管理权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级林长具体职责由各地自行明确。
林长制办公室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林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林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完成任务,总体推进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态资源保护
1.把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划定保护区域,落实保护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勘界定标工作,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林地、湿地,清理整治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落实森林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湿地生态、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古树名木保护等补偿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大森林灾害防治力度,健全森林防灾减灾体系。组建护林员队伍,加强基础设施、物资储备建设。〔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
1.科学编制森林、湿地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在沿路、沿岸建设完善防风固沙、防水土流失、防汽车尾气、防噪音等生态林带,实现林木田成网、路成行、岸成荫,实现乡村绿化、美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扎实推进沙化土地、荒漠化土地、废弃砖窑坑塘、空闲宅基地、荒滩等区域绿化,开展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推进生态资源合理利用
1.加快建立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管理,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强化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推进林业产业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发展林果、种苗花卉、家具、板材、森林旅游康养等林业产业,实现森林等生态资源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促进林产品区域流通体系健康发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强化生态资源科学管理
1.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市科技局牵头;市大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逐地逐片落实管理主体,确保林地、湿地和古树名木都有林长或具体管护人员负责管理。推广实行“民间林长”等有效做法,建立奖励等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形成有效社会监督体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全市森林、湿地资源“一张图”“一套数”的动态监测体系,提高监测时效性和数据准确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严格执法监督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森林、湿地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确保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实施森林、湿地管理保护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破坏林业生态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占滥用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行为。〔市司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县(市、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年度审计制度,切实落实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的责任。〔市审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认识全面实行林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体制机制。各级林长是相应区域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的直接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担负起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要明确工作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将林长确定事项真正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主动落实工作职责,对承担任务事项要逐一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二)建立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林长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林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林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并安排部署有关工作。二是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形成相关责任部门间的林长制联席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三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动态跟踪全面实行林长制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时间要求将年度或者其他期间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林长制办公室。四是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各级林长负责牵头组织督察工作,督察对象为下一级林长和同级林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三)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构建主体明确、职能清晰、体制顺畅、责任明确、运行规范的森林等生态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要加大投入,积极落实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投入机制,为实行林长制提供资金保障。市、县(市、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实行县(市、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年度审计制度,切实加强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事中监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森林、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办法,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民间林长对林长制的监督作用,通过招募、聘用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拔民间林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和义务护林队,对森林开展巡视、保护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森林、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市林长制责任单位职责
2.市总林长、市级林长名单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