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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税收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务
11371500MB28359259/2020-4403428
聊政办字〔2020〕33号
2020-06-29
2020-07-01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税收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政办字〔2020〕3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税收共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税收共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改革攻坚年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部门数据资源优势,集聚税收共治合力,进一步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数据共享共用为主线,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引导全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税收治理,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监控,形成“政府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新格局,全面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调整“聊城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为“聊城市税收共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和市级税收共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税务、大数据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税收共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共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明确信息共享内容

   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实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涉税(费)信息互通共享。具体内容如下:

   1.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公办及非营利民办中等以下学校学历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标准,公办、普惠性民办和其他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国外贷款项目及进口设备免税审核转报信息,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

   2.市中级法院提供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和抵顶债务的裁定、判决、调解、拍卖信息,提供企业破产(重整)涉税信息,提供涉案企业经济纠纷判决、涉税案件判决信息等。

   3.市公安局提供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外籍人员从业信息,涉税经济犯罪案件涉税信息,特种行业经营登记管理信息。交警部门提供驾驶证件发放信息,机动车注册登记汇总信息,机动车转移登记汇总信息等。

   4.市司法局提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执业律师等登记管理信息,办理公证的各类经济合同相关信息等。

   5.市财政局提供拨付企业财政资金信息、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收取、政府采购、拆迁补偿费发放、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等信息。

   6.市税务局提供非正常户认定、注销、纳税、欠税公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等。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不动产(土地、房屋)登记,地籍调查数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回、转让信息,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批准明细信息,自然人将房产(土地)过户到企业信息,违法占用耕地处罚信息等。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房产交易网签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房地产新开工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建筑面积、竣工面积信息,房产中介行业管理及企业资质审批管理信息,房产评估中介机构登记信息,新型墙体材料基金返还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信息,物业公司信息,房屋租赁信息等。

   9.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排污许可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企业环评报告信息等。

   10.市城管局提供公共资源广告位拍卖信息,渣土运输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园林绿化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信息等。

   11.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货运站(场)登记管理信息,出租车运营公司登记管理信息,客运公司登记管理信息,机动车维修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机动车综合性能监测站登记管理信息,营运车辆年审信息等。

   12.市审计局提供涉税审计结论信息等。

   1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信息、劳务派遣许可证发放信息等。

   14.市教育体育局提供各类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办学机构登记信息,社会力量办学、幼儿园、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及收费情况,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学生学籍信息,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外籍教师管理及代扣税款等信息等。

   15.市商务投资促进局提供拍卖机构登记管理信息,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登记、管理、备案信息,二手车交易行业登记管理信息,重大招商项目信息等。

   16.市科技局提供境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信息,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信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审核等信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分配信息等。

   17.市民政局提供婚姻(涉外婚姻)状况信息,福利彩票代销点登记管理信息,经营性公墓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等。

   18.市卫生健康委提供独生子女信息等。

   19.市医保局提供个人使用社保卡在药品零售机构消费信息,个人负担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信息等。

   20.市行政审批局提供2019年2月1日起登记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民办高中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登记信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缴纳、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疗养院、门诊部、疾病防治院、护理院、防疫站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信息,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信息,城市环境卫生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内资市场主体变更、注销信息,内资企业改制重组信息,内资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信息,内资企业股权变更信息,环评项目登记信息,拆迁企业登记管理、费用支付信息等。

   21.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相关信息等。

   22.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全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登记管理信息,文物修缮项目实施信息,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旅行社经营信息,旅游景点管理信息等。

   23.市国资委提供市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信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重组、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破产以及国有性质企业工资薪金的限定数额信息等。

   24.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信息,企业境外上市(退市)信息,典当企业信息等。

   25.市统计局提供生产总值(GDP)、分行业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分经济类型工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行业情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工业企业利润综合统计资料信息,各县(市、区)生产总值(GDP)信息等。

   26.聊城银保监分局提供各保险公司备案登记管理信息等。

   2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技术创新项目信息和技术认定信息等。

   28.市水利局提供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及工程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信息,企业相关的用水信息等。

   29.市农业农村局提供农业项目及工程审批、中标、建设信息,畜牧养殖及补贴信息,畜禽屠宰企业基本信息等。

   30.市残联提供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等。

   31.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提供国省道、高速公路建设和干线公路养护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信息等。

   32.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公积金贷款信息等。

   33.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烟草分户销售信息和地理位置等基本信息。

   34.市邮政管理局提供快递企业管理信息等。

   35.市退役军人局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信息,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企业信息,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等。

   36.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提供相关信息。

   (三)规范信息共享方式

   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对接,确定共享信息的字段名称、口径、标准、期限等,形成统一的共享信息模板。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制式和要求,定期通过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上传数据,集中存储于聊城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各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须调取其他成员单位相关信息时,可通过平台提出申请,经授权后调取使用。各县(市、区)可依据各自情况确定信息共享方式。

   (四)深化数据分析应用

   各级财税部门要强化大数据思维,围绕组织税费收入工作,依托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对各类共享信息进行深入加工、整理,并通过科学设定风险管理指标与本单位相关信息建立逻辑关联,精准锁定税收风险点,认真开展风险应对,有效化解纳税人、缴费人税(费)风险,努力弥补管理漏洞,切实将共享信息价值体现到增加税收收入上。

   (五)加强税收执法协助

   各成员单位应履行税收行政执法协助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在税务机关开展委托代征、监督检查、对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立案、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税收执法行为时,各成员单位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以及在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应当予以协助。

   2.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需要其协助执行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依法纳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3.科技部门发现虚报研究开发费用、伪造技术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查处涉嫌税收犯罪的案件。

   5.人民法院办理涉税案件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请求其协助征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等涉税款项。

   6.其他部门单位应根据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需要,对相关事宜予以协助。

   (六)推进税收信用应用

   把纳税、缴费信用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评价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状况的一项重要标准。各级在评先评优、推荐提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审查相关企业及个人的纳税信用情况,对纳税信用等级低或存在其他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取消相关资格。通过逐步建立税收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税收遵从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税收共治是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税收共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找准工作定位,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税收协同共治,全面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细化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参与税收共治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推进税收共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负责科室和具体人员,并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共享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依法保管和使用获取的信息,必要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督导考核。各级要把税收共治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对税收共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严格问责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税收协同共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最大限度形成改革合力,提升全市税收共治工作效率。

   附件 重点涉税信息采集目录表(第一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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