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聊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流程及规范》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运转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及技术信息等资源,集中高效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做好市、县、乡三级预案衔接,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做好应急演练,实现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1.6预案体系
全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管理,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其中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或由市政府领导授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聊城海关、济南铁路局聊城车务段等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省食安办、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或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根据事件性质和部门职责,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或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等相关部门,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处置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食安办)等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8县级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和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市卫生健康委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市场监管(食安办)、卫生健康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责任报告主体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
(2)医疗卫生机构;
(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4)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5)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市的接报单位;
(7)其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
4.2.2报告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食安办)、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食安办)、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管(食安办)、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搜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报告。对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应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对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采取信息直报方式,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应在2小时内向省市场监管部门(省食安办)报告信息,并同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市食安办)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国务院食安办)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各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表样见附件4、5、6)。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4.3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聊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1.1 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1.2 核定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市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持与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处置机构的通讯联系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1.3 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市场监管(食安办)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农业农村(畜牧)、林业、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畜牧)、林业、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市外时,应及时报请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故现场、受污染食品的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发布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考核奖惩
6.2.1考核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安办报告。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各部门、各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3演习演练
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学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有关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根据工作实际,统一组织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16〕8号)同时废止。
聊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附件1.pdf
聊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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