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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城乡建设、含住房
11371500MB28359259/2020-4403450
聊政办字〔2020〕38号
2020-08-18
2020-08-22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聊政办字〔2020〕3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夯实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助力魅力水城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等成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对我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外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配合、支持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完成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

   (二)做好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由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矿产资源、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是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

   二是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对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

   三是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对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四是开展森林、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本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未进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森林、草地、湿地资源,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林草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自然资源类型结合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等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自然资源登记,并按照统一标准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完善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相关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能够实现数据共享。〔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阶段

   《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要求,从2019年年底开始,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根据省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分两个实施阶段展开工作。

   (一)第一阶段(2020年至2022年)。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开展市、县两级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及其他需补充完善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市全覆盖。

四、 职责分工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承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进行登记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际工作需要,落实工作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等资料。协助划定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水利局协助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取水许可及河长制工作成果等资料。协助划定水流、湖泊、水库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相关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协助划定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大数据局协助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自然资源管理信息互通互享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国家和省级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 压实主体责任。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要积极作为、合理有序开展,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保障经费、落实分工、精心组织,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相互沟通、协调,积极协商研究,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

   (三)落实经费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多渠道多途径宣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增强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舆论氛围。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业务水平,确保成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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