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操作方案”)。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国网聊城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事项;组织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县(市、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监测预报。
健全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空气质量预报、动态分析和气象状况观测,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立即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建议,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
(四)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组织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
当接到启动预警的建议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请有关负责同志审批。黄色、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审批,红色预警由指挥长审批。审批完成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指令,内容包括不利气象条件情况、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启动时间、预警等级、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等。接到预警信息和应急指令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并开展相关工作。
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提出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建议,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发布降级或解除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一)应急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人员对相关县(市、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各县(市、区)要按要求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涉气企业“应纳尽纳”。负责施工扬尘源、移动源管理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报送当年施工工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基础数据信息。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重点行业之外的工业企业,由市指挥部在全市范围统一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原则上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政治性材料印刷企业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经聊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纳入豁免企业清单管理,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豁免企业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纳入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山东省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扬尘源豁免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全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聊城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作业、喷涂粉刷作业、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等。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正常道路保洁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移动源执行《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遗撒煤炭、渣土、砂石料等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其他减排措施。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聊城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移动源执行《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严格执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聊政通字〔2022〕2号)要求。同时,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紧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聊城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移动源执行《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经市政府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评估。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应于每年5月底前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要加强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一)应急预案发布。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一)预案宣传。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相关单位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应向企业所在辖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根据国家、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规定调整具体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污染物削减总量应满足国家要求。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23〕25号)中的《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1 . 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 . 重点行业分类说明。
附件 1
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 员 单 位 及 职 责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 |
1 | 市委宣传部 | 牵头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负责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
2 | 市政府办公室 | 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报市指挥部;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
3 | 市教育体育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
4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落实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
5 | 市公安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按照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发布在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实施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 |
6 | 市生态环境局 | 联合市气象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的修订更新;督促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落实停限产企业应急管控措施;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现场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城区道路、桥梁、市政排水管网、公园广场、园林绿化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市交通运输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在应急响应期间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预案;负责监督指导交通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负责监督指导交通运输系统物流运输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市商务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牵头加大成品油监管工作力度;依据职责做好外贸保障类企业审核、监管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市卫生健康委 | 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及重污染天气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要求在应急响应期间暂停渣土运输核准;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 |
12 | 市城管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监督指导主城四区落实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监督管理相关供水、供气、供热、燃气等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行为;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市气象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预案;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国网聊城供电公司 |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依法依规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配合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5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 负责组织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指导辖区内相关部门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辖区内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 ,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附件 2
重点行业分类说明
序号 | 重点行业类型 | 重点行业分支 | 管控类型 |
1 | 长流程联合钢铁 | 长流程钢铁 | A、B、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独立烧结、球团 | 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独立轧钢 | 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 | 短流程钢铁 | 短流程钢铁工业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3 | 铁合金 | 铁合金工业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电解锰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4 | 焦化 | 常规机焦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热回收焦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半焦-兰炭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5 | 石灰窑 | 石灰窑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6 | 铸造 | 铸件-冲天炉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铸件-天然气炉、电炉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铸造用生铁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7 | 氧化铝 | 氧化铝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8 | 电解铝 | 电解铝工业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序号 | 重点行业类型 | 重点行业分支 | 管控类型 |
9 | 炭素 | 铝用炭素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独立煅烧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石墨电极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其他炭素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0 | 铜冶炼 | 铜冶炼工业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11 | 铅锌冶炼 | 铅冶炼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锌冶炼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2 | 钼冶炼 | 钼冶炼工业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13 | 再生铜铝铅锌 | 再生铜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再生铝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再生铅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再生锌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4 | 有色金属压延行业 | 铜压延加工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铝压延加工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5 | 水泥 | 水泥熟料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粉磨站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矿渣粉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水泥制品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序号 | 重点行业类型 | 重点行业分支 | 管控类型 |
16 | 砖瓦窑 | 烧结砖瓦制品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非烧结砖瓦制品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7 | 陶瓷 | 建筑陶瓷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卫生陶瓷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日用陶瓷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园林艺术陶瓷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特种陶瓷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其他陶瓷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8 | 耐火材料 | 耐火原料和制品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不定形耐火制品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9 | 玻璃 | 平板玻璃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日用玻璃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电子玻璃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玻璃棉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玻璃纤维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玻璃后加工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玻璃球拉丝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序号 | 重点行业类型 | 重点行业分支 | 管控类型 |
20 | 岩矿棉 | 岩矿棉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岩矿棉制品深加工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1 | 玻璃钢 | 玻璃钢工业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22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 沥青类防水卷材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橡胶防水卷材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塑料类防水卷材 | 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3 | 炼油与石油化工 | 炼化一体化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独立石油炼制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独立石油化学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4 | 炭黑制造 | 炭黑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25 | 煤制氮肥 | 煤制氮肥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26 | 制药 | 制药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27 | 农药制造 | 农药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28 | 涂料制造 | 涂料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粉末涂料制造工业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9 | 油墨制造 | 油墨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30 | 纤维素醚 | 纤维素醚工业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序号 | 重点行业类型 | 重点行业分支 | 管控类型 |
31 | 包装印刷 | 纸制品包装印刷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塑料彩印软包装印刷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金属包装印刷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其他类包装印刷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2 | 人造板制造 | 胶合板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刨花板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纤维板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油漆饰面人造板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3 | 塑料人造 革与合成 革制造 | 聚氯乙烯人造革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聚氨酯合成革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超细纤维合成革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4 | 橡胶制品制造 | 轮胎制品制造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橡胶零件、场地塑胶及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轮胎翻新 | 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5 | 制鞋 | 制鞋工业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序号 | 重点行业类型 | 重点行业分支 | 管控类型 |
36 | 家具制造 | 家具制造工业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粉末涂料家具制造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红木家具 | 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三聚氰胺板式家具 | 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7 | 汽车整车制造 | 汽车整车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38 | 工程机械整机制造 | 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39 | 工业涂装 | 钢结构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卷材、型材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集装箱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造修船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其他工业涂装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