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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知识产权
11371500MB28359259/2025-45933813
聊政办字〔2025〕15号
2025-10-29
2025-10-30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LCCR-2025-0020003
/
2030-12-01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字〔2025〕1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战略,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增强全市产业竞争力,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积极性,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对质量品牌项目和知识产权项目的奖励,本办法所称“资助”是指对知识产权项目的资助和扶持。

  第四条 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奖励资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质量品牌项目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对纳入“好品山东”“聊城优品”品牌名单且符合奖励政策范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纳入“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名单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入选国家级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创新试点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入选全国百城质量提升活动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对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截至申报日持续保持有效状态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六)对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获得型式批准证书且符合国家要求批量生产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制造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获得型式批准证书且符合国家要求批量生产的,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种类、不同规格型号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截至申报日持续保持有效状态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八)对参与制定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国际建议和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分别给予前三位起草者所在组织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国际建议和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分别给予前三位起草者所在组织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参与制定、修订省级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分别给予第一位起草者所在组织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九)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荣誉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山东老字号、山东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主体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AEO国际互认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对获得“鲁班奖”(含“广厦杯”)、“国家优质工程奖”“泰山杯”奖项的,每项工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十一)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

  对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20%给予奖励;对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2—5位次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20%给予奖励;对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6—10位次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10%给予奖励;对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2—5位次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10%给予奖励。对承担国家、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承担山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承担区域型国家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标准创新基地、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工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标准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工作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两年内制定三项以上团体标准,标准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三)对获得国家、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国家、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项目奖励资助内容和标准:

  (一)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每家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市、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 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对市内中小微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向银行出质作为担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质押专利中至少有一件为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且同时满足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其他申报条件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或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围绕重点产业提升、区域特色产业优化等开展产业导航分析,对产业导航项目最高资助每项50万元;围绕企业研发经营、核心技术攻关等开展导航分析,对企业导航项目最高资助每项20万元。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服务项目扶持内容:

  (一)强化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监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海外布点,提升海外纠纷应对指导能力。

  (二)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知识产权咨询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发展,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形成专业性和区域性知识产权维权体系。

  (三)鼓励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鼓励展会、电商平台、商品交易市场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队伍。

  (四)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与维护。

  第八条 仅对第五条、第六条中新获得项目给予奖励资助,对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奖励资助。

  第九条 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种奖项不同级别奖励资助的,按最高奖励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不重复计奖。

  第十条 针对同种奖项,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资助,后获得高级别奖励资助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资助;先获得高级别奖励资助,后获得低级别奖励资助的,不再给予低级别奖励资助。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聊城海关等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质量品牌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奖项的申报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每年度的9月30日。9月30日之后取得的奖项,列入下一年度申报计划。

  第十三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填写《聊城市质量品牌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供获奖组织主体资格或个人身份证明、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获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汇总经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拟获奖名单并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程序报批后公布确认,并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直单位除外),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拨付到获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项目奖励资助资金的申报程序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助资金进行财务处理,依法规范使用。获奖资金应主要用于质量管理、标准制定、品牌培育、科技研发、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人员培训、技改投入、经验推广等。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骗取的资金全额收缴市级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宣传、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提升创新创造水平,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列出的奖励资助政策与上级新的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新的政策要求。

  对其他未列出的质量品牌项目和知识产权项目的奖励资助,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标准结合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质量发展和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字〔20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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