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商光胜解读《聊城市行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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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视行政检查工作,制定《聊城市行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聊城市司法局局长商光胜就《聊城市行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范行政检查工作的必要性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近年来,部分企业反映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以及行政检查乱作为等问题突出,给企业造成不小的迎检负担,对优化营商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省政府对此项工作作出专项部署。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因此制定《聊城市行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当务之急。
二、规范行政检查工作的可行性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进一步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指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着力解决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对规范行政检查工作作出了部署。《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检查工作有相应的规定。我省出台的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文件,对行政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聊城市行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不仅有法可依,也有中央和省市要求,这也是制定办法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行政检查的重点内容
《聊城市行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市出台的第一个针对行政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办法》从基本原则、制度确立、依法实施、权益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行政检查行为进行了规范,共7章47条内容,为彻底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问题提供了依据支撑。行政检查必须依法开展,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擅自开展,解决无依据乱检查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执法机关之间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行政检查的应联合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内部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个检查事项的要合并进行,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单位执法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解决以罚代管问题,激发企业合法经营的内生动力。要建立行政检查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制度、行政检查持证上岗制度等制度,特殊情况除外,未列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随意进行行政检查,解决随意检查、不规范检查问题。为更好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9类禁止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和2类不得行为,即不得擅自停产停业、不得通过行政检查方式进行区域保护。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聊城市行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做到依法检查、规范检查,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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