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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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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15:42:33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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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有多大?

  近年来,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日趋凸显,已成为氮氧化物、颗粒物和碳排放的重要来源,污染排放呈快速上升趋势。相对于机动车而言,非道路移动机械普遍使用柴油发动机,存在底数不清、污染控制技术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等问题。据测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颗粒物排放相当于一辆小型汽车的50倍,其中直径2.5微米以下的细微颗粒容易通过呼吸道吸入人体肺部。夏季,氮氧化物也是臭氧形成的重要前体物,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受强烈太阳光紫外线照射后发生光化学反应,容易使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病情加重。冬季,在大气扩散条件较差情况下易形成污染物堆积,氮氧化物通过二次转化又容易形成颗粒物。非道路移动机械常在城市建成区、居民居住区、机关文教集区等区域场所附近作业,直接影响区域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空气质量需求产生矛盾。

  二、制定《通告》的背景和程序是什么?

  截至6月底,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登记数量已达4.1万余台,且数量仍在持续增加,其污染防治工作一直受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我市在2018年颁布的《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聊政通字〔2018〕11号)文件,由于禁用区域范围小、污染物排放限值不明晰、排放阶段管控不够严格、主责和执法处罚部门不够明确等原因,已无法满足当前工作需求。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并加严使用标准势在必行。本《通告》编制工作自2021年10月份启动,经历了前期调研、草案编制、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司法审核五个阶段,面向社会公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求,对涉及到的重点企业、物流园区等使用场所也进行了意见征求,并通过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

  三、《通告》中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本通告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核心禁用区为:聊城市中心城区(指西外环路以东、北外环路以南、东外环路以西、南外环路以北)范围与2018年颁布的聊政通字〔2018〕11号通告一致,扩大了部分县(市、区)禁用区范围,将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纳入高排放禁用区范围,但核心禁用区域均不含边界道路。一般禁用区为:指核心禁用区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四、《通告》中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禁用的高排放机械有哪些?

  《通告》中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是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堆高机、牵引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场内车辆、非公路用卡车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电动、天然气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

  在核心禁用区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阶段的柴油机械,且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标Ⅲ类排放限值要求。在一般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一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三类柴油机械,且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标Ⅰ类、Ⅱ类限值要求。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则为高排放机械。

  五、实施禁用区管制措施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十六条明确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文件。《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鲁环委办〔2021〕30 号)文件要求“到 2022 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文件要求“2022年底前,依法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并逐步加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禁用要求,倒逼机械提档升级”。

  六、实施禁用区管制如何保障民生及农业耕作需求?

  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在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同时,用于农业耕作的柴油机械使用范围及排放标准也不受本《通告》限制。

  七、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如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管控,有哪些减排措施?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可以采取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应急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措施。”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技术指南》、《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当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时,生态环境局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需进一步采取应急强化管制措施,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八、违反《通告》有关规定有什么法律责任?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1.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2.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3.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九、关于《通告》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给广大车主和企业预留处置更新老旧机械的时间,将影响降至最低,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损失,本《通告》的实施时间确定为2022年12月1日,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2018年颁布的《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聊政通字〔2018〕11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划定禁用区相关文件也同时废止。

  十、如何才能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

  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是一项艰巨而又重要的任务,加严高排放禁用区域管控、提高排放标准、推进老旧机械淘汰更新、提升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占比是主要措施。事关每一名市民、每一个家庭生活环境质量,还需要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多部门联勤联动,不断加严日常执法和各项管控措施,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和共同参与。机械使用人要定期检查污染控制装置运行情况,出现问题及时正规维修维护,拒绝使用劣质油品,购置机械时尽可能选择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械,主动加快老旧机械淘汰更新,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升。

  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离不开广大车主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聊城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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