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人就我市企业退休人员
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政策答记者
为规范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直系遗属的生活水平,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 [2008]54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列支。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退休人员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加强政策宣传,增强政策透明度,确保该项工作明年顺利启动,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人。
记者:此次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统筹的人员主要有哪些?
答:此次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主要是指全市范围内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并符合享受领取遗属补助费的人员。
记者:符合享受遗属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靠退休人员供给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该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遗属补助:
1、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且无生活来源或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其中不满50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并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列为该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需由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应列为该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 (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 (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年满16周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仍可列为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4、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 (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 (父亲)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记者:此次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在办理申报手续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退休人员的不同情况,在办理申报手续时需携带下列材料,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①死亡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个人档案及退休审批表,遗属对象与死亡退休人员的关系证明及生存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
②遗属对象为子、女、弟、妹等人员,且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需携带在普通中学就读及学制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
③遗属对象为母亲、妻子等人员,且未满50周岁的,需携带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
④遗属对象近期1寸免冠照片。
记者:目前,我市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遗属补助执行的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鲁劳社[2007]9号文件规定,我市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后,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进行调整。我市按县域情况划分为两类: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标准为 200元;冠县、莘县、阳谷 县 、 东 阿 县 标 准 为 180元。(杨蕾 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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