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11371500MB28359259/2023-4430528
聊政办字〔2023〕11号
2023-04-23
2023-04-24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政办字〔2023〕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和规范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定位,强化实施“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流域监管水平,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以黄河(干流)、徒骇河、马颊河、卫运河为重点,在前期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排污口全域动态排查和成效检验。2024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面深入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构建权责清晰、高效联动、上下贯通、执法严明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量,不断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动态排查和排污口分类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前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口底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标准,按照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种类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现有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逐一核实对应的岸上排污单位,确认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跨市、县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其共同上级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责任主体。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各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开展排污口整治成效县级自查

  对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整治要求,落实“县级自查、市级抽查、省级核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制定年度计划,边干边查、定期自查;市级统筹组织抽查,重点查看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三大类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效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确保我市在省级核查以及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不出问题。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和规范整治等措施,结合自查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清单进行增补或删减,由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形成本辖区需保留的排污口清单,于2023年5月中旬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

  1.优化布局设置。制定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功能区划要严格落实排污口设置相关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审核排污口设置情况,从源头规范设置。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未达到水功能区目标的地区,要严格控制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的排污口设置。现存排污口整治工作以治污截污为重点,结合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逐步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规范审批备案。工矿企业、工业和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我省入河排污口实行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除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市、县级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对国家和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新、改、扩建进行审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补办入河排污口手续,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需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由具有行政审核权限的县级以上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事项。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河湖长制以及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等相关工作平台机制作用,统筹推进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探索城镇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方式,强化城镇市政雨洪排口管理手段,加大对借道排污、雨污混排、雨水口晴天排水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最大限度减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量。(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4.强化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将排污口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对工业园区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5.严格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水污染源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结合徒骇河、马颊河、卫运河等重点河流及其支流水质情况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落实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市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市直部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相关排口的执法监管。各级河(湖)长在日常巡河时,将排污口纳入现场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应责任部门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6.实施智慧监管。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打造“身份证式”排污口管理模式,实行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的动态管理。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排污口排查整治、监测和日常监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目标考核,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与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建成区范围内未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水单位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灌区内骨干排水渠、退水渠、引水渠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水产养殖场的监督管理,与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有关排污口的审批备案;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费保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严格监督问效

  强化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检查重要内容及河湖长制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视情采取通报、预警、约谈、挂牌督办等手段,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四)强化公众监督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开设排污口整治及管理工作专栏,展示工作成果,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随手拍”、有奖举报等群众监督机制,发挥基层河(湖)长、环保网格员、环保公益组织作用,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附件

 

            入河排污口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序号

工业排污口

工矿企业排污口

1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2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3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4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5

农业排口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

6

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

7

其他排口

大中型灌区排口

8

港口码头排污口

9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10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11

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12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13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14

其他排污口

15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目录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