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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聊城市水利局起草了《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公示期间如对《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东昌东路48号 聊城市水政监察支队(邮编:252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cssljszfgk@lc.shandong.cn标明《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3.打开聊城市司法局(http://sfj.liaocheng.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中“正在征集意见的草案”栏目提出意见。

    4.关注聊城市司法局 微信公众号,进入“便民服务”菜单“立法意见征集”中“正在征集意见的草案”栏目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8219459、8217167


    聊城市水利局

             2023年4月25日


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经费

第四章  河道管理范围

第五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六章 河道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河道管理,改善河道水环境,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明晰河道事权与责任,减少水事纠纷,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治理和保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河道管理应当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规划、系统治理、管护并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共同治理和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投入和激励机制,加强河道保护和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参与河道治理,共同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保护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爱护河道及其设施、预防水患灾害、有利生产和生活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道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并指导基层自治组织将河道管理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沿河各基层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责任范围,履行河道管理保护义务。

第六条 【管理部门沟通机制】 市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河道主管机关、地方河道管理机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及相关运行管理机构之间工作沟通交流机制,保障河道管理事权清晰、责任分明、运转高效、执行有力。

第七条 【管理权限划分】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河、北金堤、南水北调干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协同国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及相关运行管理单位实施管理;

(二)徒骇河、马颊河,在省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金堤河、位山灌区骨干渠系(输沙渠、沉沙池、东西连渠、一干渠、总干渠及二、三干渠、主要跨县分干渠)、彭楼灌区干渠,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陶城铺灌区干渠、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县(市、区)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五)其他河道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具体分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城市规划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其他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河道,从其规定。

第八条 【河长制】 全面推行河长制,根据河道级别分别设立市级、县级、乡级和村级河长。

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河道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监督电话和水域名称、长度、面积及治理目标、保护要求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

第九条 【生产桥和公路桥管理】 跨河的生产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公路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条 【争议处理方式】 河道主管机关、地方河道管理机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及相关运行管理机构之间发生河道管理权限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一条 【财政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资金专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引黄、引河水费、清淤费用于河道沟渠清淤和运行管理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吞、挪用。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提取使用】依法依规提取土地出让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做好乡村河道沟渠开挖、整修、维护。

第十四条 【开拓经费来源】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农业、林业、渔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灵活发展河道经济,相关财政性收益应当用于河道建设和管护。

第四章  河道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河道范围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应当设立醒目标识标牌并埋设界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移、损坏。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河道档案】 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动产权属、河道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情况建立河道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

第十七条 【开展普查和统一确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河道主管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等不动产的产权开展普查和确权登记。

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房屋、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等不动产状况发生新增、变更或灭失,产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及时确定有关物权关系和管理权限。

第五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八条 【整治建设与规划】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规划、水域岸线利用规划等河道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有关河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信息化治理】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河道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河道管理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保护、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提高河道治理建设综合效益。

第二十条 【综合治理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河道拓挖、水系连通、水土保持、生态补水、堤岸绿化、雨污分流等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标准、技术要求】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治理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建设工程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依照管理权限报送行政许可部门审批,其中,跨县(市、区)的涉河工程、临河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报送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许可之日起五日内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及验收监督】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并办理施工方案批准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施工临时设施的清除措施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的位置、界限和建设时序进行施工,并接受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第二十三条 【施工后的善后措施】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占压、损坏、拆除原有水工程设施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影响。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置阻水设施的,在施工完毕或者临时设置需求消除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河道原状。

前两款规定的设施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应当在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六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惩治】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提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规行为的调查取证效率等措施,及时有效惩治各种违法行为,提升河道保护效果。

第二十五条 【堤防安全保护区】堤防安全保护区应当因地制宜,依法划定,并及时予以公示公告。

堤防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禁止在该区域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在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建筑物、水井、坑塘等,及时消除堤防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禁止行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等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渣土、垃圾等;

(七)棚盖河道、行洪沟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取土、打井、放牧、挖窖、建窑、葬坟、晒粮、垦植、建房、开渠、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设立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许可审批行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淘金;

(二)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爆破、钻探、打井;

(四)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五)在河道滩地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构)筑设施;

(六)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七)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

(八)占用护堤绿地、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采砂应当按照划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作业,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挖。

第二十八条 【闸坝工程保护】禁止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进行爆破、捕鱼、兴修建筑物、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河道设施禁止损毁】禁止损毁堤防、护岸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照明、输电线路等设施。

第三十条 【有关水行为规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航运、输水、调水、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不得妨碍行洪和危害水工程安全,不得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十一条 【河闸专职化操作】河道上的涵闸启闭应当由专职人员操作,禁止其他无关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 【河道林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林木,应当符合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等河道综合治理要求,并按计划进行更新抚育。

第三十三条 【河道日常工作要求】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完善河道和堤防管理养护措施,定期疏浚河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河道养护专业化、社会化】河道养护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实现河道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化。

第三十四条 【河道定期安全检查】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运行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险情隐患的水工程,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水质环保达标】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河道水质控制目标,采取措施对河道水质进行管控,保障水质达标。

第三十六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河道沿岸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科学、无毒害种植养殖,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

养殖业户不得向河道水域投放污染水环境的饲料、药物等污染物。

第三十七条 【河道文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明确保护标准和要求,挖掘历史文化沉淀,弘扬优秀河道文化。

第三十八条 【公益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促进河道保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人人有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危害河道管理、破坏河道设施设备的行为。

对于举报违法破坏行为,避免河道及其设施等公共财产重大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负责河道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河道,是指河水流经的路线,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聊城市主要河流有黄河、金堤河、徒骇河、马颊河、卫运河、京杭运河/小运河。其中黄河、金堤河属于黄河流域,徒骇河、马颊河和卫河、卫运河属于海河流域。黄河、卫运河长年流水,徒骇河、马颊河与金堤河均为季节性河道。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共有59条,其中300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5条,200—3000平方千米的河流16条,100—200平方千米的河流18条,50—100平方千米的河流20条,5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总长度1915.08千米。聊城市境内有东昌湖、金水湖、放马场水库、信源水库、南王水库和双海湖等湖泊。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河湖管理力度,河湖面貌得到明显改善。但同时,河湖管理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尤其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提出,对我市河湖管理、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制定一部体现生态理念的河湖管理政府规章,为打造生态美丽幸福河湖提供法治保障。一是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减少水事纠纷,明晰河道事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保障河湖安澜的客观需要。二是提升实践经验的要求。随着河长制等工作的全面深入推进,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这些新经验新做法也亟需以地方性立法形式予以固化。三是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专门作出了决议,人民群众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和呼声也在不断提高。为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需求,促进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因此,制定我市地方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过程

2022年11月,聊城市水利局成立了《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收集有关基础资料,精心设计调研提纲,面向局机关有关行政科室、局属单位、各县(市、区)水利局广泛征求立法建议。

2023年3月,由聊城市水利局分管领导带队到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学习借鉴济宁市河道立法经验,到各县(市、区)河湖一线开展实地走访调研和座谈,掌握一手资料,全面准确了解有关情况。

通过研究立法思路,确定立法原则,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先后组织不同范围的立法起草会议,形成《办法》(草稿),经过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草案。

三、立法把握的原则

一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保护大生态格局出发,针对河道管理工作由防汛为主向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推进,河道治理范围由局部扩展到整个市域一体推进,立法中明确了河道治理与建设、河道保护等内容。

二是立足聊城实际体现水城特色。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规划、系统治理、管护并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参与河道治理,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河道治理目标。

三是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针对我市目前在河道管理中规划滞后、河道治理经费落实使用不到位,占用河道突出、部门责任分工不甚明确,河长制作用发挥不够有力、执法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在有关条款中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四、立法框架和解决的重点问题

《办法》以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立法主旨,设八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部分

1、在立法目的方面,《办法》力求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指示,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为本次立法的遵循,充分体现聊城市在服务和融入黄河重大国家战略中所展现得聊城作为、贡献的聊城力量。

2、在适用范围和原则方面。《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治理和保护等相关活动。确立了河道管理应当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及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规划、系统治理、管护并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关于管理体制部分

在明确部门分工方面,《办法》明确了本市河道管理采取统分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划分。全面推行河长制,根据河道级别分别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等四级河长。跨河的生产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明确争议解决机制。

(三)关于经费部分

1、在经费保障方面。《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河道管理经费并且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

2、在经费使用和来源方面。明确相关的水费及提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吞、挪用。明确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农业、林业、渔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灵活发展河道经济,相关财政性收益用于河道治理。

(四)关于河道管理范围部分

明确河道管理范围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并逐步完善河道档案;明确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等不动产的产权开展普查和确权登记。

(五)关于河道整治与建设部分

明确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规划、水域岸线利用规划等河道专项规划;对河道进行信息化治理,并建立河道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明确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对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的有关建设项目批准、建设、验收、告知及事后监督程序的条款进行了系统的归集整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六)关于河道保护部分

 为有效打击涉河违法行为,明确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提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规行为的调查取证效率等措施,及时有效惩治各种违法行为。明确了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同时明确了安全隐患消除的责任主体,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许可审批行为进行了明确。

对闸坝工程保护、有关水行为规制、河闸专职化操作、河道林木更新抚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明确建立河道日常巡视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提出推进实现河道养护专业化、社会化,从而更好的对河道进行维护,同时在河道治理中要积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关于河道文化。本次立法着眼于聊城历史悠久、黄河文化与运河文化相互碰撞融合、交相辉映所造就的厚重的河道文化资源,以期为深度挖掘黄河、大运河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提供法律保障。规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明确保护标准和要求,挖掘历史文化沉淀,弘扬优秀河道文化。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对举报违法破坏行为应予奖励的内容,以期在全社会形成共同保护和治理的新局面。

《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