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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解读《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驻地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 【时间】

    2018-11-22
  • 【嘉宾】

    聊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警察学校政委 赵兰生
  • 【主题】

    11月21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召开文明养犬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驻地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现场图片

文字实录

  11月21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召开文明养犬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驻地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驻地城区养犬行为,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为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近日,市政府制定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驻地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通告》于2018年10月2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

  养狗扰民拒不改要罚款

  根据《通告》,市驻地城区新四环以内的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必须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只随地便溺污染环境卫生;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不得组织“斗犬”活动;不得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活动;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和犬只尸体。

  《通告》明确,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组织赌博性质的“斗犬”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清除犬粪要处罚

  《通告》明确,携带犬只外出,不得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犬类治疗场所、宠物医院除外)、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同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此外,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禁入区域限制。

  《通告》明确,携带犬只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犬绳不超过3米;应该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不得携犬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及时制止犬吠和攻击行为;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依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通告》明确,犬只交易应当在犬只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售犬。占用城市道路售犬的,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阻碍执法构成犯罪要追究刑责

  《通告》还明确提出,相关部门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执法。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市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养犬的人越来越多,由养犬造成的伤人、扰民、狂犬疫病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市民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加强犬类管理,使犬类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文明化的建议和提案。市公安局也收到多件关于加强市驻地城区文明养犬的建议、提案,群众关于犬类伤人、扰民的报警电话日益增多,对城区养犬工作进行规范治理已经越来越重要。目前,北京、上海、杭州等大中城市已经出台了相关养犬管理规定,我省的青岛、东营、日照等市也结合城市特点和需要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