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时间】
2020-03-26【嘉宾】
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张保民【主题】
3月26日,市政府新闻办会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场图片
文字实录
张冰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交警支队根据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发展情况,对2017年施行的《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聊城市办法(修订草案)》,经市司法局审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35号市政府令正式印发。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为加强我市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提供了制度保障,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难问题仍然存在,影响着水城形象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亟需对《办法》作出修改,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制度。
二、起草、审查过程
市交警支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通过聊城晚报和聊城市政府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组织召开了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快递协会、聊城汽车总站、聊城市外国语学校意见,送请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等15个部门进行了会签。
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征求了县(市、区)职能部门、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费者协会等各方面意见,组织召开了法律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吸收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五章。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突出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定义与范围
原《办法》将停车场限定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办法》在这一基础上,吸收借鉴外地经验,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都纳入规范范围,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停车场内涵。
(二)关于信息平台建设
《办法》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掌握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实现停车场信息动态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三)关于部门职责
在原《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部门分工,明确了部门职责。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责进行了调整。如原由规划部门负责编制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整为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其它涉及部门的名称和职责也做了相应调整。
(四)关于停车位共享和限时停车
为更好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增加了专用停车位的共享和设置限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条款,并规定了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或实行白天与夜间、工作日与节假日等错时使用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居住区、商业集中区等公共繁华区域,其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内容。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设置
结合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在原《办法》基础上补充了有关的法律责任。针对社会突出问题,增加了对强行索要或骗取停车费的处理规定。为保护公共环境,对于占压公共绿地、道路绿地、草坪停放车辆的,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感谢各位朋友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支持,希望各位认真宣传《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共同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谢谢!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记者
随着社会车辆的不断增加,停车难、停车乱越来越突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停车位不足,解决这方面问题,《办法》做了哪些规定?
张保民
针对停车资源不足问题,《办法》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做出规定:一是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等措施,根据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每年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增加公共停车场数量。同时加强临时停车场建设力度,对于未纳入供应计划的已征收储备用地可根据交通需要优先用于临时停车场建设。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临时停车场,由相关部门统一设置和施划。二是通过优化校圈、医圈、商圈等车辆流动集中区域的内部交通循环管理、实行停车资源共享等手段提高现有资源利用效率。如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专用停车场错时,向社会开放。三是规范停车场、停车泊位使用管理。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规定停车场应当24小时开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或者设置障碍致使车辆不能停放。
记者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停车管理水平,促进现有资源有效利用,提高公众停车服务水平,缓解停车难矛盾,是城市停车管理的重要举措。《办法》在智慧城市停车管理方面有哪些相关规定?
张保民
《办法》第四条提出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要求。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掌握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实现停车场信息动态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记者
对于停车乱收费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针对此种行为有没有相关规定?归哪个部门管理?如何管理?
张保民
针对群众关注度高的停车乱收费问题,增加了对强行索要或骗取停车费的处理规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办法》细化了对停车乱收费问题进行管理的具体部门和相应法律责任。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的不按规定收费行为,群众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处理。对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用地,强行索要或者冒充场地合法所有权、使用权人或者合法停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车辆停放费的行为,《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