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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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31 15:37:41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聊政通字〔2020〕64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优化能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燃料种类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调整后禁燃区范围

  (一)市主城区东外环路以西、西外环路以东、南外环路以北、北外环路以南的区域;凤凰工业园和嘉明工业园的建成区区域。该范围面积约209平方公里,其中未实现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暂不纳入禁燃区。

  (二)清洁取暖(电、气代煤)改造完成的区域。

  (三)其他县(市、区)政府的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建成区范围内未实现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暂不纳入禁燃区。建成区范围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公布的为准。

  (四)其余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的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另行按照要求划定。

  三、监督管理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停用,如使用,必须改用电、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承担主城区供热任务的在无成熟的热源替代之前,实施加严污染物排放标准,减轻对城区的大气污染。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商务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对违反本通告内容,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聊政通字〔2016〕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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