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字号:
时间:2020-12-31 15:39:59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聊政通字〔2020〕65号

  为进一步改善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对我市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控制区范围划分

  (一)核心控制区

  东昌府区光岳路以西、南水北调干线以东、滨河大道和松桂路以北、周公河以南区域;

  开发区燕山路以西、黄河路以北、光岳路以东、滨河大道以南区域;

  高新区光岳路以东、庐山路以西、黄河路以南、之江街以北区域;

  度假区南外环以北、湖南路以南、南水北调干线以东、聊位路以西区域;

  茌平区金牛湖景区(西环路以东、湖东路以西、新政西路以南、建设路以北)区域;

  临清市引黄济津穿卫工程渠以北、龙山路和大众路以西、先锋路以南、卫运河大堤以东区域;

  冠县武训大道以西、西环路以东、济邯铁路以南、南环路以北区域,以及武训大道以西、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南1000米内区域;

  莘县甘泉路以西、阳平路以东、武阳街以北、伊园街以南区域;

  阳谷县西城路及阳大路以东、燕山路以西、金水湖路以北、G341国道以南区域;

  东阿县胶城大道以南、黄河大道以北、工业街以西、位山大道以东区域;

  高唐县人和路以南、东兴路以西、政通路以北、滨湖路以东区域;

  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重点控制区

  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小运河以西、新西环以东、济邯铁路以北、西新河以南区域和凤凰工业园区纬四路以北、新南环以南、孙堂干渠以西、聊位路以东区域;

  开发区燕山路以东、黄河路以北、东环路以西、北环路以南区域和开发区物流园区区域;

  高新区的光岳路以东(除核心控制区之外)、东环路以西、黄河路以南、南环路以北(除核心控制区之外)区域;

  度假区(除核心控制区之外)区域;

  茌平区铝城路以南、东外环以西、南环路以北、新105国道以东区域和振兴街道、信发街道、温陈街道三街道(除核心控制区之外)区域;

  临清市东二环路以西、漳卫运河大堤以东、红旗渠以南、南环路以北(除核心控制区之外)区域;

  冠县清泉街道和崇文街道(除核心控制区之外)区域及烟庄街道区域;

  莘县东鲁街道、燕塔街道、莘州街道、莘亭街道四街道(除核心控制区之外)区域;

  阳谷县四个外环以内(除核心控制区和祥光经济开发区之外)区域;

  东阿县铜城街道和新城街道规划驻地区域;

  高唐县G514国道和G105国道以南、G514国道和G308国道以西、G308国道(S520省道)以北、G105国道以东(除核心控制区之外)区域。

  (三)一般控制区

  全市行政区划内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它区域。

  二、具体要求

  (一)新建和现有企业自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工段要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

  (二)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核心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要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督导本辖区企业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等有关规定,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告》(聊政通字〔2016〕32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