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
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更好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围绕九大产业和十大制造业领域重大技术需求,采取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组阁揭榜等方式,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开展行业技术难题攻关和技术引进,实施一批共性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市级重点研发资金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结构优化升级。(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在省计划项目推荐和市计划项目立项上给予优先支持,促进研发活动有效覆盖。对认定为省级平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平台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开辟绿色通道,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产业的实验室、研究中心、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总投资超过 5000万元,其中企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后并评价为优秀的,在省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1比1配套支持;对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基础上,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最多1000万元奖励支持。全面落实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未享受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给予财政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聊城海关)
5.优化各类创新平台布局,强化创新平台载体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科技创新平台的分类布局,对现有创新平台进行优化整合,对定位不清、交叉重复、运行效果差的创新平台进行撤并转。探索各类平台备案管理机制,加强评估考核及结果运用,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对评估考核优秀的,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撤消其平台资格。(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对获国家、省批复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并落实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支持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方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7.加大财政引导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开展研发活动,按照上年度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对建有研发机构且作用发挥较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适当增加奖补比例;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市属国有企业当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企业本年度利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8.大幅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牵头比重,综合运用直接投入、政策引导、后补助等手段,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出题,高校、科研院所解题,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到位经费超过10万元的,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等方面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鼓励支持建设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工业设计中心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时兑付补助和奖励政策。推动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共用共享,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面向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对开展创新服务综合绩效突出的,在省补创新券服务合同额10%-30%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1∶1配套补助,主要用于奖励提供服务的人员及团队。(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0.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三年内至少建设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通过国家、省认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运营奖补。引导、鼓励我市科技型企业在省外、市外高端人才聚集的发达地区建立以科技孵化器为主的人才飞地,探索“科技研发在外地,成果转化在聊城”的新型研发模式。(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支持企业“走出去”设立离岸创新中心等机构和平台,打造国际化业务的服务支撑中心、高科技项目的海外预孵化基地、海内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和引进的前哨站、国际资本投资合作的枢纽。(牵头单位: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外办、市国资委)
三、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12.整合科技、人社、团委等部门创新创业赛事,打造综合性大赛平台,举办聊城市创新创业大赛,通过建立以赛选才、以赛引才模式,吸引优质人才和项目落地转化,为申报省级创业大赛培育预备队。对在我市创办的科技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2000万元以上股权类现金融资的,或者贡献突出、取得重大“卡脖子”技术突破的人才,直接推荐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共青团聊城市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灵活引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的人才和团队。改革人才评价体系,将承担企业科研任务、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应用绩效等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督导并帮助企业,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纳入到人才服务范畴,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14.建立完善市级科技创新领导机制,统筹科技创新工作,开展科技创新顶层设计,研究、审定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持续扩大市级研发计划资金规模,按照“企业需求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财政保障下资金、部门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5.全面下放市属中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科研院所研发机构设置权、内部岗位设置权、高层次人才招聘权、职称评聘权、内部薪酬分配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权。推动具备条件的科研型事业单位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允许其设立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营。(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可在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构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
17.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融资项目的不良贷款,市财政按照本金损失给予35%的风险补偿。对首次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省级财政贴息支持额度的50%给予市级财政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8.对企业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市级财政按照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2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的保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聊城银保监分局)
19.鼓励我市科技型企业加入省级科创企业上市种子库,通过研发补助、平台建设、辅导培育等推动我市入库企业赴科创板、创业板、精选层上市挂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完善市属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将去行政化改革、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产业企业、创办孵化企业数量、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收益、社会服务等作为重点实行绩效考核。(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1.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和部门定期沟通对接制度,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