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应急管理
11371500MB28359259/2020-4403160
聊政办发〔2020〕5号
2020-04-07
2020-04-09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LCCR-2020-0020003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聊政办发〔2020〕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群众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六条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设计城市主要道路、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控制建筑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建筑防火间距等规划内容;

   (三)在规划竣工备案前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

   (四)严格执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设置便民市场和临时摊点群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三)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符合消防相关国家、行业强制性规范;

   (二)依法查处在消防栓、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道路内停车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设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第三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四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后,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三)应对夜间停车巡查、检查,住宅区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定期向居民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六)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鼓励业主委员会通过自治或者委托的形式,落实专门机构或者组织,依法划定停车区域。其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可由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明确管理机构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第四章  在建工地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消防车通道规划、审查、管理、验收、维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二)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三)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5米×15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救援场地;

   (四)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强制执行,并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第二十八条 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目录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