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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应急管理
11371500MB28359259/2023-22257564
聊政办字〔2023〕25号
2023-09-27
2023-09-28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聊政办字〔2023〕2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聊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聊城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报预警

  (一)风险评估

  (二)预警分级

  (三)监测预报

  (四)预警发布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总体减排要求

  (四)应急响应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预报能力保障

  (五)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七、应急演练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二)预案培训

  (三)预案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九、责任追究

  十、附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按照要求编制的应急减排清单。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辖区内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要求编制的应急减排清单,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负责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机构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事项;组织起草和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县(市、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专家组、综合协调组、督导检查组、问责组;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监测预报专家组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空气污染控制、监测和气象预测、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监测预报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向市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2.综合协调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组,对参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应急预警发布后,每天调度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结束后,调度各单位上报应急总结及第三方评估。

  3.督导检查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问责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问责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不力的单位和有关企业追究相关责任。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预报预警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三)监测预报

  1.监测。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利用省、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

  (四)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标准时,应及时组织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O3浓度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可以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及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备案。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综合协调组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呈请市指挥部审批。黄色、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审批,红色预警由指挥长审批,审批完成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预案发布。

  当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态环境部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时,立即上报市指挥部,按照相应预警级别报市指挥部签发,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市级发布预警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立即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不再发布信息,接到市级预警通知3小时内应通知到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减排措施。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相关县(市、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涉气企业“应纳尽纳”。负责施工扬尘源、移动源管理的相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当年施工工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基础数据信息。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

  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全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

  (2)保障类工业企业

  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政治性材料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经聊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纳入豁免企业清单管理,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豁免企业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

  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应急抢险和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聊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山东省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扬尘源豁免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扬尘源豁免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全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5)非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全市范围统一制定非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作业、喷涂粉刷作业、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等。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正常道路保洁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移动源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其他减排措施。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移动源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严格执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聊政通字〔2022〕2号)要求,同时,辖区内所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紧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

  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移动源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经市指挥部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5.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人造板、工业涂装、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及火电、钢铁、铸造、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将VOCs和NOx减排措施纳入企业重污染天气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2)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应于每年5月底前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

  (五)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七、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含管委会)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应向企业所在辖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根据国家、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规定调整具体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污染物削减总量应满足国家要求。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20〕49号)同时废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重点行业分类说明附件


聊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工作原则

  1.3 风险评估

  1.4 应急响应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

  2.2现场指挥机构

  2.3专家支持机制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信息报告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后续处置

  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资源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5.预案管理

  5.1预案演练

  5.2评估与修订

  5.3宣传和培训

  5.4责任与奖惩

  6.附则


  1.总则

  为有效有序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行业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一级、二级、三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及事后恢复等工作。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应急处置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急情况下调动全市各方力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是事故应急处置主体,要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有关部门(单位)要与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密切协作,确保科学规范高效、依法妥善处置。

  1.3 风险评估

  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量大面广、点多线长,企业数量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数量多、流动性强、职业化程度低,施工作业不确定性大、施工技术难度日益增强,存在大量安全隐患,一旦管控不到位,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4 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报请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超出市委、市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应请求省委、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支援应对。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

  2.1.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为有效应对事故,市政府成立聊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等组成。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2)负责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3)组织、协调和指挥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相关事故的应对工作;(4)组织指挥事故处置,超出自身能力时,提请省委、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协助处置;(5)事故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6)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7)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8)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1)负责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2)落实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事故应对工作;(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4)建立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5)负责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6)负责与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7)承担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及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在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下,根据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单位)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做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勤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做好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舆情信息综合管控工作;指导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第一时间发布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回应社会关切;协调各级主流媒体发布权威信息,确保舆情平稳有序。

  市委网信办:强化涉安全生产事故网上巡查监看,加强对重大突发敏感舆情和敏感信息线索分析研判,及时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回应关切、解决问题,防止形成网上负面炒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戒安保、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调度、组织、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有关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工程技术资料,组织行业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调配大型机械、人员参与救援,指导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当地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和心理疏导。

  市应急局:负责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工作,统筹协调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专家等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救援。

  市总工会:负责参与事故调查,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2.2现场指挥机构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将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社会治安、医疗卫生、后勤保障、善后工作、信息发布等工作组。

  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应急局、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参加,负责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调度督导,做好综合文字起草、会议组织、信息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和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属地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事故单位和有关行业专家参加,负责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安保、交通和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负责救援物资、装备的调配和供应,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7)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参与,负责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根据需要设立灾害监测、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2.3专家支持机制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组建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事故发生后,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研判和预测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防范措施。

  3.2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属地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各级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报告、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有关要求,对达到报送标准的事故,属地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直报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2〕30号)有关规定,落实事故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困人员,科学引导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3.3.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现场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要设立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各方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3基本处置措施

  (1)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属地公安机关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设立警戒线,疏散无关车辆及人员,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通道,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维护现场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2)迅速获取现场信息。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施工、勘察、设计等企业人员,通过调阅工程档案资料、监控设备、监测仪器等手段,获取事故现场工程数据信息,会同消防救援队伍共同分析研判损毁情况、受害和被困人员分布、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危险源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制定救援处置方案。抢险救援组在现场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业专家,在综合分析事故现场地质条件、被困人员情况、建筑结构形式等信息,综合考量现场救援力量、装备、物资保障等因素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救援处置方案。

  (4)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组织消防救援、施工单位、属地电力等有关人员进入现场,采取土方开挖、局部加固、临时支撑、机械吊离、切断电源等措施,迅速控制坍塌、物体打击等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组织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属地公安等救援队伍进入现场,营救和救治受害、被困人员。

  (5)进行现场封闭清理。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搜寻,确保受害受困人员无遗漏。搜寻完成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中止人员活动和生产作业,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6)做好善后处置。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及其家属善后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社会救助和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3.3.4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后续处置

  3.4.1善后处置

  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4.2调查与评估

  (1)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应及时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和经过,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重大事故,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较大事故,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2)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与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资源保障

  4.1 人力保障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设和管理好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并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建立由从事应急救援、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等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提出相应对策意见等。

  4.2 财力支持

  (1)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事故处置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3)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鼓励相关企业、公民参加保险。

  4.3物资装备

  (1)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2)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5.预案管理

  5.1预案演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5.2评估与修订

  (1)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及时修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3宣传和培训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开展房屋市政施工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应急培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处置能力。

  5.4责任与奖惩

  (1)对事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含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聊城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1.5事故分类

 1.6事故分级

 1.7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组织体系

 2.3工作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

 2.5应急救援专业小组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及预警信息

 3.2预警行动

 3.3预警体系建设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事故报告

 4.3现场处置

 4.4安全防护

 4.5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4.6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7恢复交通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理赔

 5.4总结与评估

 5.5事故调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6.3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运输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危及公共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的道路运输交通事故。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我市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液氨、氯、丙烯、二硫化碳、苯、发烟硫酸、氯乙烯等,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载运介质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氯、氨、苯、甲苯、汽油、丙烯、甲醇、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二硫化碳等为主要危险物质。

  1.5事故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分为三类:

  (1)火灾事故。

  (2)爆炸事故。

  (3)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1.6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6.1 I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的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

  (3)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6.2 Ⅱ级(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的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3 Ⅲ级(较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4 Ⅳ级(一般)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有燃烧、爆炸、泄露可能,不立即釆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1.6.5 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应提高一个级别。

  1.7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市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为主,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县两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以属地为主。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时,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成立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组织体系

  指挥长: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工作,指挥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和队伍。

  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协助指挥长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协助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2.3工作职责

  2.3.1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经市政府批准,负责启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出重大救援决策;

  (3)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4)在必要时协调、调动市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5)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6)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7)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8)及时向市政府、省级主管部门报告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工作进展等情况;

  (9)负责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10)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2.3.2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审核相关新闻报道,指导主体责任部门拟定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应急处置新闻发布。

       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协调处置违规、负面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有关物资保障,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

       市公安局:负责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维护救援交通秩序;及时勘验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案件性质;对死亡、失踪、受伤人员进行核实等。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民政部门开展善后工作,视情救助事故中的当事人。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市城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城市道路、路灯、燃气等公用设施属地管理部门抢险抢修工作的督导;对主管道路事故发生路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电子运单数据;协调运输企业为紧急救援物资、相关人员转移、倒运转移危险化学品提供紧急运力;对涉及我市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所辖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发生事故的路段、桥梁进行抢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清障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对所辖道路发生事故路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度、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受伤人员救治及现场有关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的协调、调配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受损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伤者抢救费用并开展理赔。

  市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天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和预报,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挥调度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各项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属高速公路事故救援所需道 路、桥梁的抢修及事故现场无伤害性危险源的清障等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2.4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2.5应急救援专业小组

  市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小组,根据事故抢险救援实际需要,必要时按程序协调聊城军分区和武警聊城支队、市辖区及省内外具备危化品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参与救援。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县级公安部门为主,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县级消防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市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3)技术支持组:救援技术支持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技术方案,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方案。环境处置技术支持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当地医疗单位、有关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新闻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地县级宣传部门等加强舆论引导,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及时发布新闻通告或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处置情况;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群众撤离、抢险物资及装备供应、道路修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及有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及预警信息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预防、预警和处置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各相关部门应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监管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源头管理,加大交通事故多发地段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全力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基本状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2预警行动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政府(含管委会)及上级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实现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间信息互通。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应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预警: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或其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一般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IV级):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按照县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消防、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调集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开展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置指导工作,时刻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较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Ⅲ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发地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应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性质,确定警戒区域,研判制定科学可行的事故控制救援方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各有关成员单位、救援队伍、专家根据救援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人员疏散、现场救援、交通管制、物资保障、技术支持等工作。当事态难以控制,有扩大、发展趋势或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事态严重时,市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提级响应。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3)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Ⅱ级和I级):由市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指定的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涉及我市2个或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由市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4.2事故报告

  4.2.1通讯联络

  市公安局、市应急局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市政府备案。

  4.2.2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应急管理、公安部门应按照及时、准确、协调一致的原则向上一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上报信息。

  4.2.3报告程序

  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应立即向市级公安部门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接报后,应按照归口管理、协调一致的原则向市应急局和市政府报告。

  接报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市级公安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级公安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政府应按照归口管理、协调一致的原则分别向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政府报告。

  4.2.4报告内容

  (1)初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在核实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道路交通拥堵等情况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公安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公安部门应在接报后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首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2)续报。应在事故初报后2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 重要情况随时续报,续报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基本情况和等级;

  ③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危害程度及事故发展趋势初步评估;

    ④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置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⑤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⑥需要调动应急力量增援的情况;

    ⑦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终报。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应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跟进做好整体情况汇总并及时报告,将事故初步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报告内容包括:

    ①事故基本情况;

    ②现场道路情况,道路类型、等级、横断面、状况、路面材料、路面状况、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③肇事驾驶人情况;

    ④肇事车辆情况;

    ⑤现场勘查情况;

    ⑥事故成因初步分析;

    ⑦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⑧党政领导同志批示、赶赴现场情况;

    ⑨公安部门现场处置情况;

    ⑩按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4.2.5事故报警电话:110、122;市公安局指挥中心:0635-7170110;市委总值班室:0635-8262204;市政府总值班室:0635-8288501;市应急局值班室:0635-8287879;市生态环境局:0635-8909868;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0532-83889090;山东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0531-81792139。

  4.3现场处置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救援信息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与市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指挥现场救援队伍安全、有序地开展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2)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评估,确定处置方案,划定管制范围。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即根据处置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及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公安机关其他部门、警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含管委会)疏散、撤离可能受到波及的人员。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事故伤亡人员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在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部门应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过往车辆。

  (5)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营救事故现场被困人员,做好各项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6)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协调运输企业为倒运转移危险化学品提供紧急运力。

  (7)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处置方案,疏散、撤离可能受到波及的人员。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时,及时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4.4安全防护

  4.4.1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2)工程抢险、消防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3)应急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4.2群众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5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6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1)现场指挥部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2)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7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勘查完毕后,应急救援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现场车辆及危险物品洗消等工作,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暂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4.8信息发布

  (1)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后,应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有关规定,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2)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

  4.9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价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或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长批准,由市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后,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处理、人员安置和赔偿、丧葬抚恤等善后工作。

  (2)事故处理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进行。

  (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形成书面救援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2)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符合适用情形的交通事故及时通知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5.3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发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协调保险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规定,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依法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5.4总结与评估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5事故调查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办法》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2)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协调各电信运营商保障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应急服务,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建立专业或综合应急救援力量。

  6.3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6.3.1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备相关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含量。各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3.2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涉及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储备、保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工作职责,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3.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按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4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3.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3.6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必要时可实施交通管制,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现场外围交通路口进行临时管控,严格控制进出现场人员,疏导事故现场区域内无关人员车辆撤离,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保障现场交通秩序;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的安全保护。

  6.3.7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应急局应充分利用行业管理优势,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协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对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加大应急救援工作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队伍、各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等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及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战斗力。

  7.3演练

  (1)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参与,至少每2年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评价演练效果,评估应急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将演练评审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7.4奖惩

  (1)对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④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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