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黄河流域(聊城段)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为提高黄河流域(聊城段)保护监管能力,加强司法保障建设,强化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联动,凝聚水行政执法合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黄河流域(聊城段)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行业主导、部门联动、系统治理、协调发展、信息共享、提质增效”原则,强化流域治理管理,深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充分发挥涉水部门职能作用和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打击黄河流域(聊城段)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黄河流域(聊城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建立黄河流域(聊城段)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聊城黄河河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聊城黄河河务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聊城黄河河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联络等工作,聊城黄河河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公安局负责涉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积极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负责对行政执法中暴力抗法和阻碍执行公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市检察院负责依法严惩破坏黄河安全和环境资源犯罪,对涉黄河流域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开展监督,积极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强化流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理有关黄河治理保护的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促进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市司法局负责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各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在行政争议化解中的职能作用,加强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行政纠纷化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涉黄河排污口管理和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等的监管和执法活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输经营车辆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及非法超限运输等行为治理;负责浮桥的行业管理,加强浮桥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负责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的监管及影响防洪安全、违法利用占用水域岸线等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涉黄河区域内农业面源污染和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对违反涉黄河区域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非法捕捞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聊城黄河河务局负责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的监管及影响防洪安全、违法利用占用水域岸线等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定期开展联席会商。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协作工作会商,通报黄河监管领域职责范围内涉河案件查处、联防联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开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协作、案件侦办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具体任务措施等。遇有重大应急突发问题,随时召集研究会商。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通报工作信息、筹备联席会议、协调联动执法及案件移送等日常工作。
(二)联合开展巡查执法。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巡查或执法工作,打击河道内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在水事违法行为多发领域、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等,联合开展专项巡查执法行动,共同维护水事秩序,提升治理水平。
(三)协同处置突发事件。黄河流域(聊城段)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工作机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突发事件的联动处置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最大程度降低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四)及时通报共享信息。实行案情会商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利于打击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和维护正常河道水事秩序的信息。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涉河违法行为案件,按照要求及时将查处情况、行为决定、办理进展、判决结果等相关信息通报移送。
(五)携手普法共筑防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新媒体网络平台,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结合重要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升法治护河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水行政联合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黄河流域(聊城段)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工作机制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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